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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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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83/M號法令

第34/83/M號法令

七月九日

第一條

(設計的核准)

一、核准關於企業的公定會計設計,一如附件所刊載者。

二、該設計不施行于信用機構及保險機構。

第二條

(設計的決算文件)

一、該設計的決算文件,一如下方所指者,其編製為強制性:

一.一關於九月九日第二一/七八號法律核准之純利稅章程第四條一款所指的納稅人:

——綜合資產負債表;

——營業結果演算表;

——資產負債表附件及結果演算表附件。

一.二關于上述章程第四條二款所指的納稅人:

——綜合資產負債表;

——營業結果演算表。

二、凡獨自工作者,又或有家人或外人協助,在工業方面,不超過四人者,在商業方面,不超過三人者,概行免除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第三條

(設計的生效)

設計將於一九八四營業年度開始生效,強制性施行於純利稅章程第四條一款所指的所有納稅人。

第四條

(格式及圖表)

為�成}好執行本法令,財政機構應設置顯示有需要的格式及圖表。

第五條

(執行上所生疑義)

對執行本法令所生的任何疑義,由總督于聽取財政機構的意見後以批示解決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令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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