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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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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GM/95號批示

第34/GM/95號批示

為跟進公務員本地化政策之執行工作,需要採取措施以協調即將展開之工作。在這些工作中,有些與納入葡國公共部門人員編制程序有特殊關連,亦有些與那些按特別措施選擇與澳門公共行政當局脫離關係有特殊的關連。

另一方面,一直認為有需要不斷調整最新資料,以便正確執行與這問題有關而訂立之種種措施,故此建議在各部門設立內部機制以跟進這問題。

基此,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本人著令如下:

一、各公共機構及部門包括市政廳、自治基金組織及其他公權法人,應就本地化事務設立一個內部工作小組。

二、該工作小組之運作隸屬公共機構及部門最高主管並由其直接指導,小組中包括人事管理範疇之負責人。

三、該工作小組之宗旨為跟進公務員本地化進程之執行工作。尤其負責下列事務:

a)協調並跟進有關部門本地化措施的執行工作;

b)對執行本地化政策時所需之資料進行更新並系統化;

c)鑑定填補十月三日第63/GM/94號批示所指之人員圖表中即將懸空之職位及預計外聘人員終止職務時遺留空缺之需要;

d)協調為填補懸空或即將懸空之職位所需之對在職人員(專業、技術和語言上)之培訓以及招聘工作,並編排其日程;

e)建議各類推動本地化進程和預計改善管理部門內人力資 源之措施;

f)每半年提交一份部門內本地化進程綜合報告書。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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