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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五月六日第34/91/M號法令許可鑄造面額為澳門幣伍圓、壹圓、伍毫、貳毫及壹毫之新硬幣。
而九月九日第49/96/M號法令則許可鑄造面額為澳門幣拾圓之硬幣。
然而,近年來輔幣流通所衍生之情況,說明了亦有需要鑄造及發行面額為澳門幣貳圓之新硬幣。
鑑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建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g)項及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許可鑄造面額為澳門幣貳圓之硬幣,發行限量為三百五十萬枚。
上條所指硬幣為八邊形,邊緣平滑,厚度為2.4毫米,重約9.5克(公差為1.5%),並應符合下列技術特徵:
合金 | 含量 | 形狀 | 邊緣 | 直徑 (毫米) |
厚度 (毫米) |
重量 | ||
名稱 | 組成元素 | 含量標準(%) | 重量標準 (克) |
公差 | ||||
公差 | ||||||||
黃銅──鎳 | Cu-Zn-Ni | 70%-24,5%-5,5% ±1,75%±1,5%±0,25% |
八邊形 | 平滑 | 26,0 | 2,4 | 9,5 | ±1,5% |
一、硬幣正面中心之圖案為西望洋聖堂及媽閣廟,上部以中文標明面額,下部有葡文“2 patacas”(貳圓)之字樣。
二、硬幣背面中心為“Macau”及“澳門”之字樣,在上部以一隻按中國象徵學代表“幸福”之蝙蝠為圖案,下部標明鑄造年份。
面額為澳門幣貳圓之硬幣於一九九八年最後一個季度投放流通。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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