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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第29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振東為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成員,有效期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二、本批示之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八日。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6/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1.19 |
版數: | 1077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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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及第六款,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2009年能源業發展辦公室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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