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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有需要對五月二十日第15/78/M號法令所設立之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再行重組,更替其主席及調整其成員之薪酬;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之意見;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如下條文:
第一條——五月二十日第15/78/M號法令第二條及第四條修訂如下:
第二條——一、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附設於教育司,其組織如下:
a)教育司司長任主席;
b)總督指派委員六名,有本地區自主機構、澳門保安部 隊、新聞司、華務司、行政暨公職司及澳門文化學會之代表;
c)委員三名,經委員會主席建議由總督指派,其中一名為 推廣及/或演藝機構代表。
二、秘書一名,由委員會主席指派一名教育司公職人員擔任,但無表決權。
第四條——委員會主席倘不在或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上級指派一名委員代替。
第二條——一、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主席、各委員及秘書,每月有權收取相當於公職人員薪俸表索引100點的百分之二十五及百分之二十薪酬。
二、倘委員會成員被通知出席,每缺席一次,將被扣除上款所指薪酬的八分之一。
第三條——澳門文化司署應對公開影演甄審委員會之運作提供必須之行政上及財政上之補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0/93/M號法令
第四條——撤消七月一日第20/78/M號法令。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日通過
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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