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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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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3/M號法令

第35/93/M號法令

七月十二日

不斷致力於落實措施,以求貫徹在工業政策範圍內所訂定之目標,係地區行政當局一直以來堅持之原則。

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係其中一例,其訂立之一系列稅務鼓勵措施,旨在透過增加投資、提高生產效率及科技水平以達致工業之擴展。

鑑於工業活動現代化係施政工作之基本目標之一,本法規旨在讓希望從工業活動現代化中獲利之經濟參與人之工業單位重組計劃之建議得以實現,該計劃係與工業單位之重新規劃及科技現代化有關。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五月三十一日第3/93/M號法律第一條所賦予之立法許可,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 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之內容修改如下:

第四條

(鼓勵之列舉)

一、 。

二、 。

三、當重組計劃旨在將一個或多個工業場所之擁有權轉移給僅一個法律實體,第一款d項規定之稅務鼓勵得達至稅款之全部豁免。

四、當受移轉人在總督以批示訂定之期間內維持同一業務,方得獲給予第一款e項規定之稅務鼓勵,在其終止業務時,應進行入帳及清算應付稅項之差額。

一九九三年七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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