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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在自由市場購買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補貼貸款制度,係經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引入,生效期為兩年;事實上,該制度發揮了超乎最初預期之實際效用,顯示出上述法規所制定之政策措施正確,該法規旨在滿足廣大市民購買自住房屋之期望,同時,刺激及帶動不動產市場,為建築業注入新活力,且積極反映在本地區之經濟。
是次對該法令作出修改,目的係擴大已取得之良好效果,藉此進一步刺激能提供就業機會並作為本地區經濟動力泉源之建築業復甦。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十五條修改如下:
一、 …………………… 。
二、本法規之效力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終止,但不影響該法規適用於截至該日已批准之貸款。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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