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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0/2008。
第一條——名稱
本堂定名為“基督教約書亞堂”,葡文名為“Igreja Cristã Josué”,英文名為“Joshua Christian Church”。
第二條——會址
一、本堂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牡丹樓30號地下。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本堂會可以把會址遷往其它地方。
第三條——存續期
一、本堂會成立之日開始存在,其存續期無限制。
第四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效法基督捨己的愛,服務社會不同階層人士。主要服務對象為青少年,透過不同形式的活動令青少年建立正確價值觀、良好的公民意識,為社會培育新一代青少年領袖。為貫徹上述宗旨,本會推行下列工作:
A. 兒童及青少年服務、校園工作、個案輔導、小組、營會、工作坊、講座、研討會和一切有關發展生命成長之活動;
B. 設立有關推動兒童及青少年成長發展的社會工作組織:如院舍、書室、茶座、餐廳、社區中心、精品設計製作室、文字出版及影音傳媒製作;
C. 設立有關社區服務及家庭服務之社會組織等,可服務社區。
第五條——凡蒙聖靈光照,知罪悔改,誠心相信主耶穌為其救主,常到本堂聚集,經傳道人查考合格,會友接納,在本堂接受洗禮者,即為本堂會員。
第六條——會友義務
(一)常讀經祈禱,遵守主道,勤赴本堂紀念主復活之主日及其他各種聚會,以求靈命長進。
(二)盡力為主作見證,引人歸依聖道。
(三)明瞭受託要道,以物質、金錢、力量、時間等,奉獻與神,盡力服事主,並使神家有糧。
第七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所組成。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由全體會友所組成,推動及參與一切會務,並給予相關意見,並於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一)所有會友均可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但被選舉權只屬年滿十八年歲且在該次選舉前三個月內出席本堂會主日崇拜超過半數之會員所有。
(二)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可批准非屬上條所指之人士加入會員大會。
(三)所有會員須遵守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堂會之內部決議,履行應盡之責任。
(四)會員大會是由全體會員所組成,其決議在本章程及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不少於三位但不多於十五位的單數成員所組成,成員由本堂會之牧師、傳道、及直接監督本會事務的受薪同工和其他經上一屆理、監事會提名並由會友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所組成,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二)理事會設有一位理事長、一位書記、一位司庫、及若干理事;
理事會各職得由理事會互選任之。
1. 理事長之職責:負責督導一切事工,主持會議。
(三)在理事會屬下,可按會務需要分設事工。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上一屆理、監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二、監事會設有一位監事長、一位副監事長、一位秘書,各成員由監事會互選產生。
第十一條——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友奉獻、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利息、籌募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堂經費收支狀況,每月列表向會眾公佈。
本會章程如有遺漏,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藝雄體育舞蹈協會”,英文“Macau Art Hong Dancespor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
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服務對象為所有熱愛體育舞蹈人士而設立。
b. 提倡及發展國際標準舞,拉丁舞。
第三條——本會的會址位於澳門姑娘街11號雅華閣9樓B座,本會有權更改會址。
第四條——會員分名譽會員,(免入會費),普通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 參與會員大會。
b. 參與會方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通過之所有決議案。
第七條——會員大會乃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全體會員大會一次。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一位主席,一位秘書及三位委員負責主持。
第九條——會員大會職權:
a. 修改章程。
b.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條——理事會由五名會員組成,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成員互選一名主席。
第十二條——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言為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的理事會成員的過半數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不定期召開。
第十四條——理事會工作:
a. 執行所有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b. 負責本會行政工作及呈交工作報告書。
c. 通知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監察委員會由三名會員組成,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第十六條——監察委員會成員互選一位主席。
第十七條——監察委員會職責:
a. 監察理事會通過之決議案之執行情況。
b. 向理事會反映會員意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恐龍化石文化藝術會”。
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墨山街9至11號地舖。
第三條——本會宗旨:
A)團結化石文化愛好者與參加化石學術活動;
B)拉動澳門對化石學術普及化發展;
C)促進澳門與外地專業的合作與交流;
D)促進澳門學生對化石認識與領悟。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對會內閣職務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七條——會務組織架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A)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成員必須為單數;
B)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一)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1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
二)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議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議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議程: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第十五條——一)監事職權: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議務。
二)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議務。
第十六條——一)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 本會定名為五邑鄉親同盟會。
二、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河邊新街290號豐順新邨第4座地下G舖。
三、 本會宗旨:
A.愛國愛澳,擁護基本法各項原則;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方針。
B.“以民為本,維護正義、公平、公正,誠心誠意為市民爭取民生權益”。
C.團結各友好社團、工會,為爭取民生權益,改善民生,為構建一個和諧、發展穩定的美好社會而奮鬥。
一、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本澳居民,經申請、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二、 會員權利及義務:
A.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所有活動;
B.要求召開特別大會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遵守會章及遵守本會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D.不得損害本會的聲譽,按時交會費。無故不交會費作自動退會。
三、 會員如有破壞本會聲譽,違規予以警告,重者按程序給予終止會員資格。
一、 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各級會員;
B.每年至少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C.四分之三以上會員聯名,有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會員大會的所有決定及活動以簡單多數通過決定並以本澳法律為依據。
二、 理事會
A.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
B.理事由會員大會選出多名成員組成(總數必須為單數),處理會內重要事務由理事會選出一名常務理事擔任及負責;
C.理事長及理事會內其他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負責本會參加各項社會活動;
D.理事會成員,可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E.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能連續超過兩屆。
三、 秘書處
A.設秘書長,負責本會文件的書寫發出及接收,由理事長監督;
B.重要文件的發出,必須由理事長及常務理事批准;
C.經理事長、副理事長授權,代表本會發言;
D.可設文員1~2人;
E.秘書長由理事會選出。
四、 監事會
A.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數名成員組成(總數必須為單數);
B.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
C.監事長由監事成員互選產生;
D.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E.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 幹事會
A.設幹事長;
B.2-3名幹事;
C.幹事長由理事會選出;
D.幹事會負責本會對內對外活動的器材籌備和保管。
一. 設科長;
二. 出納員;
三. 本會經費來源於各會員的會費,及熱心人士捐助;
四. 全部賬目由財務組提交理事會審核。
為擴大本會發展,理事長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來指導、協調本會工作。
本章程內容,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得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學研究生會”;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Macau Postgraduate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ós-graduação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英文簡稱為“UMPA”;本會位於澳門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澳門大學。
本會為非牟利之學生社團,旨在: 以踐行澳門大學校訓“仁、義、知、禮、信”為己任,推動良好校園學術文化氛圍之形成;維護澳門大學研究生之福利,促進澳門大學研究生之全面發展;推動澳門大學研究生之間、研究生與本科生之間的學術、文化交流;與澳門大學其他團體、澳門本地各界及國內外相關機構建立友好社會聯繫。
所有澳門大學學位後課程之有效在讀學生經一定註冊手續(經會員大會授權可能包含收取一定費用)之後成為本會會員,修業期滿會員資格即終止。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會員應該遵守本會章程、各條例及決議,不可損害本會利益。
會員大會為本會議事機構,負責審查理事會與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按時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首長。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構成,設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三人構成主席團。
會員大會定例於每年六月召開,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開,提前八天向會員發出包括日期、時間、地點、議程之公告。本會應有五成或以上會員人數為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若屆時出席會員人數不足,應作第二次召集,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視為本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特別會員大會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十位會員要求召開。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主席和監事會委員長應由會員大會公開選舉產生。參選會員只可參加一個職位之選舉,且由選舉委員會審查符合會員資格後方可具候選人資格。
選出之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主席和監事會委員長應在獲得正式資格之日起十日內分別確定相關機構的主要成員名單並公告。
選舉委員會是應會員大會主席團之召集成立,凡有關選舉之事務、爭端,選舉委員會有最終裁決權,選舉委員會成員必是澳門大學研究生會會員,但不可為當次選舉之候選人或候選人的親屬。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管理本會對內對外日常事務。
理事會由一名主席、四名副主席組成,下轄財務部、秘書處、學術部、活動部、推廣部等部門,每部設部長一人,幹事數人。
財務部與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和監事會委員長組成財務委員會,以決定重大財務收支事項。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及申訴機構,監督理事會日常運作與財務狀況 。
監事會由監事委員長、副監事委員長及秘書長三人組成。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主席和監事委員長從正式獲得資格之日起任期一年;因其它原因不能完成任期,應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屆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首長。各機構首長只得連任一屆。各機構成員的任期與該機構的首長任期相同。
本章程解釋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集體裁定。章程未詳事宜,由本會根據本章程制定其它條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澳門(珠海)福建工商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會所地址:澳門新勝里43號錦美樓地下A座。
第三條——本會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珠海及周邊地區經商的福建籍非公有制企業及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自願組成的社團,是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登記注冊的非牟利社會團體。
第四條——本會宗旨:擁護一國二制,擁護《基本法》,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遵守國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法規,堅持愛國主義,堅持愛國,愛澳,愛家鄉的精神。團結居住於澳門,珠海及週邊地區的福建籍非公有制經濟人士,開展經商和聯誼活動,增進澳,粵,閩等地的經濟往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澳,粵,閩三地的經濟繁榮,社會發展,為振興中華,為早日實現祖國統一貢獻力量。
第五條——會所活動
1. 組織會員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及活動,培養會員愛國,愛社會,敬業,誠信,守法的優良品德。並組織會員共同參與慈善活動。
2. 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會員調解經濟糾紛,提供法律援助。
3. 為會員提供政治及經濟信息,提供貿易融資,技術培訓等服務。
4. 為澳門,珠海,福建三地的政府在經濟上起到橋樑作用,鼓勵會員投資企業及參與投資辦學等社會公益事業,協助會員企業在三地的投資服務。
5. 加強同三地的黨政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的聯系與溝通。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必須遵守以下守則:
1. 擁護本會章程。
2. 自願加入本會會籍。
3. 閩籍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
4.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者。
第八條——會員入會程序:
1. 填寫入會申請表格。
2.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 自理事會或授權的辦公機構發予會員証。
第九條——會員享有權利:
1. 會員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會員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3. 會員有權要求本會反映其意見和要求,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4. 會員有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有關優惠待遇和福利。
5.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權。
第十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
2. 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3. 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待的工作。
4. 及時提供各種經貿信息,反映有關情況。
5. 及時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要求退會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証,會員如一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按時參加本會活動則視為自動退會,並同時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如欠交年費超逾壹年者,或違反本會章程,作出損壞本會名譽,情節嚴重者將喪失會員資格。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則予以除名處理。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1.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2. 制定和修改章程。
3.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
4.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5.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及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6. 會員大會有半數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大會決議和選舉須得到到會會員或代表半數以上人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主持日常工作。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九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副秘書長及理事,任期為三年。
4. 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5. 提出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領導班子的建議名單。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名單。
6. 籌備召開一年一次的會員大會。
7.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8.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請。
9. 理事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所做重大決定必須經到理事會理事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10. 理事會一年二次,常務理事會一年四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
11.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及兩名監事,任期為三年。
2. 監督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3. 查核本會之財務。
4.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5.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6. 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六條——會長職責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 檢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 本會會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連任者必須經會員大會或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會長的人選,必須是本會現任的常務理事。
第十七條——秘書長職責
1. 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負責本會年度工作計劃的組織實施。
2. 協調對內對外的工作與關係。
3.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4. 決定辦理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本會經濟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開展服務和活動收入。
5. 利息。
第十九條——本會參照特區政府有關規定和會員自愿捐獻方式收取會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的事業發展,用於解決會員的特殊困難,用於捐資辦學,扶貧解困等社會公益事業。
第二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和財物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主辦財務人員變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澳門特區政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部門監督。所有資產屬本會團體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及挪用。
第二十三條——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事業單位有關待遇,標準擬定。
第二十四條——本會在決定結束前,必須在有關政府部門及專業人士指導下成立核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完成善後事宜。
第二十五條——本會結束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會之會名及會徽皆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授權情況下使用本會之會章或會徽,本會有權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dezanov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蔡李佛拳聯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Cailifoquan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Cailifoquan Federation of Macau, China”,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1號利景閣海景花園5樓L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1)以尚武崇德立旨,廣結蔡李佛拳武術情誼;
2)團結澳門蔡李佛拳武術家,推動蔡李佛拳武術運動發展;
3)致力構建蔡李佛拳武術運動,達致和諧共進新局面;
4)提升澳門蔡李佛拳武術家的武術、文化新形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a)會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b)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d)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第十二條——甲、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十名理事組成。
乙、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構的。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二名副監事長組成。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a)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b)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c)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nov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澳門馬場黑沙環祐漢新邨居民聯誼會”,葡文名為 “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dos Moradores do Bairro do Antigo Hipódromo Areia Preta e Iao Hon de Macau”,中文簡稱為:“馬黑祐居民聯誼會”或“馬黑祐坊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之慈善服務團體,以團結坊眾、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共建特區為總方針,發揚互助精神、服務社會,辦好群眾康樂、福利、文化、敬老慈幼等服務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現設於祐漢新邨第三街順利樓七號地下F105─108室。
第四條——本區街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可享受和履行之權利和義務如下:
(甲)權利:(一)凡年滿十八歲或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批評和建議權;
(三)有享受本會所辦之康樂、福利、文化之權利。
(乙)義務:(一)遵守會章及執行本會各項決議,努力為坊眾服務,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二)推動會務發展,促進街坊互助合作;
(三)繳納基金及會費。
第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訂和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與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第六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31─51名(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人數及分工經理事會決定。理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有中途出缺,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計劃和推展會務;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建議;
(四)審議及批准常務理事會決議;
(五)組織籌募經費;
(六)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七條——理事會視本會之需要,得聘請若干社會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其任期與本會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
第八條——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機關,由理事會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多為六人,秘書長和各部部長、常務理事共21─25人(單數)組成,會長、理事長連選得連任,只可連任兩次。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工作。常務理事會分設秘書處及社會事務部、文康部、財務部、總務部、聯絡部、社會服務部、婦女部、青年部;各部如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可聘請社會熱心人士為幹事,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用有給職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最多為九名(單數)組成,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二人。監事長(連選得連任),只可連任兩次。監事會有權監察會務、財務工作,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稽核監察理事會賬目,並提出交報告予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理事三分之二成員認為必要或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如到開會時間,尚未達到法定的人數,得順延三十分鐘後,不論人數多少,會議照常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定的決議有效。
第十二條——理監事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均需半數或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通過決議。
第十三條——普通會員每年須繳納會費,永久會員須一次過繳納會費三百元正。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特別支出,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五條——本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十七條——本章程未定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
第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一)本會定名為「澳門法制研究會」,葡文譯名為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do Sistema Jurídico de Macau。英文譯名為Macau Legal System Research Association。
(二)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17樓A座,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三)貫徹落實《基本法》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推動澳門法制發展。
(四)增加會員對中葡雙語深層次之認識及使用,尤其是在推動中文在法律範疇的實際應用。
第三條——(四)普通會員擁有個人會員之一切權利及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但對會務沒有表決權及不能成為本會各組織機關之成員。
(一)本會為非牟利的專業組織。
(二)本會收入包括會員會費及任何有助會務之捐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it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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