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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認可技術委員會”成員:
(一)澳門大學代表譚耀國;
(二)澳門科技大學代表韓子天;
(三)澳門理工學院代表黎錦榮;
(四)行政暨公職局代表杜志文;
(五)法務局代表盧瑞祥;
(六)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代表黃維洪;
(七)韋輝樑;
(八)徐德明。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7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23 |
版數: | 8128-812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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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經二月六日第9/95/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民航局章程》第八條A及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民航局行政委員會的組成成員修改如下:
主席:由民航局局長當然兼任;當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擔任主席。
正選委員:陳穎雄工程師,
財政局代表 Rui Pedro Carvalho Peres do Amaral 學士。
候補委員:何曼秀學士,
Maria Cristina Freitas Gomes da Silva學士,
財政局代表劉玉葉學士。
二、財政局代表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80%。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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