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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澳門之初等教育仍由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七日第1779號立法法規所規範。
鑒於該法規之生效期間很久,故發現在一些方面已過時。
通過澳門教育系統綱要法之工作正處於即將完成階段,但預料在本學年結束前還未能開始生效,並考慮到在此期間由於公佈了其他法例而引致各種疑問,因此當務之急是確定初等教育一年級之法定入學年齡。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入讀初小教育之兒童在註冊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年滿六歲。
第二條——廢止與本法規規定有抵觸之由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七日1779號立法法規所通過之初小教育規章之全部規定,尤其是第六條之後部分、第七及第十八條。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核准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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