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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2010年度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8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7 |
版數: | 1230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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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2010年度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8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7 |
版數: | 12303-1230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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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二十七)項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周錦輝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8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7 |
版數: | 1230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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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8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浩瀚替代Fernando Plácido Carion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
二、委任Firmino Ângelo Machado de Mendonça替代何浩瀚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候補成員一職。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39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7 |
版數: | 1230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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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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