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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關於在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範圍內豁免物業轉移稅的立法許可。
鑑於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h)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許可總督在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範圍內對有關豁免物業轉移稅事宜立法。
有關本地區工業政策,上條所指之許可旨在使現存有關稅務鼓勵之法例配合科技現代化之目標及工業單位之重新規劃。
本立法許可由公布後翌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六日頒布
著頒行
護理總督 李必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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