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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判給南光展覽工程有限公司/璇亮製作有限公司提供「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澳門館內部展示設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光展覽工程有限公司/璇亮製作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澳門館內部展示設計」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7,345,287.00(澳門幣陸仟柒佰叁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42,624,930.00 |
2010年 | $ 24,720,357.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九章「經濟局」內經濟分類「04.01.05.00.54」——項目「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中的以下經濟分類撥款支付:
「02.03.07.00.03廣告及宣傳——在外地市場之活動」,金額為$21,564,805.00(澳門幣貳仟壹佰伍拾陸萬肆仟捌佰零伍元整);
「07.10.00.00.00投資——機械及設備」,金額為$19,156,825.00(澳門幣壹仟玖佰壹拾伍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整);
「08.04.00.00.00資本轉移——外地」,金額為$1,903,3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萬叁仟叁佰元整)。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月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9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19 |
版數: | 155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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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疫苗」,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疫苗」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322,900.00(澳門幣肆佰叁拾貳萬貳仟玖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9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19 |
版數: | 1551-155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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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衛生局供應「疫苗」,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訂立向衛生局供應「疫苗」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588,790.20(澳門幣壹佰伍拾捌萬捌仟柒佰玖拾元貳角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9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19 |
版數: | 1552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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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心臟科深切治療部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心臟科深切治療部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484,550.00(澳門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伍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371,137.50 |
2010年 | $ 1,113,412.5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 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19 |
版數: | 155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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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殷理基有限公司提供「西灣大橋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的管理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殷理基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西灣大橋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的管理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300,000.00(澳門幣玖佰叁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162,500.00 |
2010年 | $ 4,650,000.00 |
2011年 | $ 3,487,500.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1.00.05資產之保養及利用——各類資產」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9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19 |
版數: | 1553-155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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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Luen Cheong Hong、康福儀器、利華行有限公司、康泰行、科達有限公司、敏迪(嘉利)澳門有限公司、康寧葯業有限公司、清新有限公司及利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而其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21,055,374.40(澳門幣貳億貳仟壹佰零伍萬伍仟叁佰柒拾肆元肆角整),分列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 $ 68,662,510.80 |
Luen Cheong Hong | $ 2,498,698.50 |
康福儀器 | $ 2,036,493.10 |
利華行有限公司 | $ 15,592,915.10 |
康泰行 | $ 12,896,939.40 |
科達有限公司 | $ 96,331,376.90 |
敏迪(嘉利)澳門有限公司 | $ 2,449,098.00 |
康寧葯業有限公司 | $ 16,337,854.20 |
清新有限公司 | $ 2,878,509.80 |
利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 $ 1,370,978.60 |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9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19 |
版數: | 1554-1555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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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科達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腎科透析室中央水處理系統重建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腎科透析室中央水處理系統重建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213,340.00(澳門幣肆佰貳拾壹萬叁仟叁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205,392.00 |
2010年 | $ 4,007,948.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4.021.016.2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39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2/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19 |
版數: | 1555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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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核准的居屋貸款優惠基金規章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郵政儲金局$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整) ,作為二零零九財政年度有關管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二、上款所指之費用由居屋貸款優惠基金支付。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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