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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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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39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六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鄭岳威工程師為駐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由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九日起,為期一年。*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9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09

刊登日期:

2009.1.7

版數:

7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 -
  • 第39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批給公證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Virgílio Valente學士擔任政府駐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9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09

    刊登日期:

    2009.1.7

    版數:

    7-8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第39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四條(b)項,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擔任政府駐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9,200.00(澳門幣玖仟貳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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