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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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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5/M號法令

第39/95/M號法令

八月十四日

八月十五日第43/94/M號法令,允許已根據二月十五日第10/82/M號法令之規定轉入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之臨時散位人員,可在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將其在澳門退休基金組織之登錄及扣除款項轉移至澳門電訊有限公司(CTM)之福利基金。

本法規旨在定出實行八月十五日第43/94/M號法令第四條所規定之轉移之程序,以及確定上述工作人員在本地區公共行政當局中之狀況。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責任之轉移)

一、與根據二月十五日第10/82/M號法令之規定已轉入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葡文縮寫為CTM)並已申請將在澳門退休基金組織之有關登錄轉移至上指被特許之福利基金之臨時散位人員之退休有關之責任及負擔,自實行轉移之日起,改為屬澳門電訊有限公司(CTM)之福利基金之專屬責任。

二、自登錄之日起,有關工作人員之退休或賠償之條件,為澳門電訊有限公司(CTM)之章程及規章所規定者。

三、為轉移至澳門電訊有限公司(CTM)之登錄及扣除款項之效力而計算之服務時間,將不得為公職方面之退休及撫卹之效力,再予以考慮。

第二條

(轉移之實行)

八月十五日第43/94/M號法令第四條所規定之轉移應整體實行,且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

第三條

(服務時間之計算)

一、澳門退休基金組織應於實行轉移之日前,向已根據八月十五日第43/94/M號法令第四條之規定申請將在其內之登錄轉移至澳門電訊有限公司(CTM)之福利基金之工作人員,通知其為轉移之效力而計算之服務時間。

二、澳門退休基金組織應在實行轉移之日前,編製一份工作人員之名單,其內載明為轉移之效力而計算之服務時間,並將該名單交予澳門電訊有限公司(CTM)。

第四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公布之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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