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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辦公室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40/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7

版數:

13318-13323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698(2006)號決議。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4/2002號法律 - 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的法律。
  •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第35/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493(2003)號決議
  • 第36/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552(2004)號決議
  • 第20/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八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596(2005)號決議。
  • 第22/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616(2005)號決議。
  • 第6/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771(2007)號決議。
  • 第21/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807(2008)號決議。
  • 第23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任何個人或非政府實體,並禁止向其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包括與軍事活動有關的經費籌措和財政援助。
  •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40/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通過的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的第1698(2006)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第1698(2006)號決議

    2006年7月31日安全理事會第550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2003年7月28日第1493號、2004年3月12日第1533號、2004年7月27日第1552號、2004年10月1日第1565號、2005年3月30日第1592號、2005年4月18日第1596號、2005年7月29日第1616號、2005年12月21日第1649號和2006年1月31日第1654號決議,

    重申承諾尊重剛果民主共和國以及該區域所有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譴責各種武器繼續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非法流動和非法流入該國,申明決心繼續密切監測第1493號決議實施的、經第1596號決議擴大適用範圍的軍火禁運的遵守情況,並對違反此禁運的人和實體強制執行第1596號決議第13和15段規定的措施,

    重申嚴重關切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尤其是伊圖里、北基伍和南基伍三省駐有武裝團體和民兵,使整個區域長期籠罩在不安全的氣氛中,

    確認自然資源的非法開採、此類資源的違禁貿易與軍火的擴散和販運之間的聯繫,是助長和加劇非洲大湖區衝突的因素之一,

    鼓勵剛果民主共和國當局繼續努力促進善政和透明的經濟管理,為此欣見國民議會負責評價1996-1997年和1998年衝突期間訂立的經濟和財務合同效力的特別委員會開展工作,

    注意到第1533號決議第8段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轉遞的第1533號決議第10段和第1596號決議第21段所述專家組(下稱“專家組”)2006年1月26日的報告(S/2006/53)和2006年7月18日的報告(S/2006/525),

    回顧其2005年7月26日第1612號決議和以往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各項決議,

    注意到2006年6月13日秘書長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S/2006/389)及其中的建議,

    注意到2006年6月10日至12日前往金沙薩的安全理事會訪問團的報告(S/2006/434),並贊同報告的建議,

    指出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第1493號決議第15、18和19段、第1596號決議第5段及第1649號決議第15和16段的要求;

    2. 決定,鑒於各方沒有遵照安理會的要求,將第1493號決議第20至22段所列、經第1596號決議第1段和第1649號決議第2段修訂和擴充的各項規定延長至2007年7月31日,並重申第1596號決議第2、6、10段和第13至16段以及第1649號決議第3至5段和第1671號決議第10段的規定;

    3. 秘書長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將專家組的任期延長至2007年7月31日,酌情利用第1654號決議所設專家組成員的專門知識,並同委員會協商,在必要時任命新的成員;

    4. 專家組繼續履行第1533號、第1596號和第1649號決議規定的任務,定期向委員會匯報工作,並通過委員會,至遲於2006年12月20日,並再次在2007年7月10日前,向安理會提出書面報告;

    5. 回顧安理會第1533號、第1596號、第1616號和第1649號決議規定專家組執行下列任務:

    (a)審查和分析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在執行監測任務時收集的信息,

    (b)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和該區域其他各國政府合作,在剛果民主共和國,並視需要在這些國家,收集和分析軍火和有關物資的流動情況以及違反第1493號決議第20段所定措施開展活動的網絡的一切相關信息,

    (c)酌情考慮和建議增強有關國家、尤其是該區域有關國家的能力的辦法,確保有效執行第1493號決議第20段所定的措施,

    (d)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第1493號決議第20段所定措施及第1596號決議第1、6、10、13和15段所列措施的執行情況,並就此提出建議,包括提供關於資助違禁軍火貿易的資金來源、例如從自然資源所得資金的信息,

    (e)經常向委員會通報其活動情況,

    (f)酌情與聯剛特派團交流可能有助於履行第1533號決議第3和4段所述監測任務的信息,

    (g)在報告中向委員會提供一份附有證據的清單,列出經查明違反了第1493號決議第20段所定措施的人和經查明支持其進行此種活動的人,以便安理會今後可能採取措施,

    (h)在其能力範圍內且在不妨礙其執行任務規定的其他工作的情況下,協助委員會指認第1649號決議第2段所指的領導人;

    6. 專家組與所有相關的利益攸關方,包括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和鄰近各國政府、世界銀行、聯剛特派團和私營部門行為體密切磋商:

    ‧根據其2006年7月18日的報告第158和159段,在其至遲於2006年12月20日提交的報告內,就安理會為防止非法開採自然資源以資助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武裝團體和民兵而可能規定的切實可行措施,進一步提出建議,包括實行原產地證書制度,
    ‧在上述報告內,評估開採自然資源與其他收入來源相比對於武裝團體的相對重要性;

    7. 秘書長向專家組提供必要的額外資源,使它能夠在不妨礙其執行任務規定的其他工作的情況下,進行上段所列的工作;

    8. 秘書長同專家組密切磋商,在2007年2月15日前提交一份報告,評估執行上文第6段所述的可能措施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居民可能產生的經濟、人道主義和社會影響;

    9. 表示打算在審查上文第6和8段所述的報告後,考慮採取可能的措施,遏止資助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武裝團體和民兵的資金來源,包括遏止各類自然資源的非法開採;

    10. 敦促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在國際社會、包括國際專業組織的支持下,加倍努力,把國家權力有效地擴展至剛果民主共和國全境,對自然資源的開採和出口實行控制,提高這些自然資源的出口收入的透明度;

    11. 欣見專家組提出的旨在區域框架內改進礦石和貴金屬追蹤工作的建議,並鼓勵非洲大湖區各國商定如何落實這些建議;

    12. 回顧第1493號決議第13段的規定,再次嚴厲譴責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敵對行動中繼續使用和招募兒童的做法;

    13. 決定在2007年7月31日屆滿的期間內,第1596號決議第13至16段的規定同樣適用於經委員會指認的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的下列人員:

    ‧違反適用的國際法,在武裝衝突中招募或使用兒童的政治和軍事領導人,
    ‧嚴重違反國際法,在武裝衝突局勢中以兒童為打擊對象的人,所涉行為包括殺害和殘害、性暴力、綁架和強迫流離失所;

    14. 決定第1596號決議第18段所列的委員會任務同樣適用於上段的規定;

    15. 表示打算在認定第1段重申的要求已得到滿足時,修訂或撤銷上述規定;

    16. 回顧安理會第1565號決議規定聯剛特派團承擔下列任務:

    ‧同聯合國布隆迪行動(聯布行動)並酌情同有關各國政府以及專家組合作,監測第1493號決議第20段所定措施的執行情況,特別是在湖區的執行情況,包括在特派團認為必要時,不預先通知即檢查使用北基伍、南基伍和伊圖里境內港口、空港、機場、軍事基地和邊界過境點的飛機或任何運輸車輛裝載的貨物,
    ‧酌情收繳或收集違反第1493號決議第20段所定措施而進入剛果民主共和國領土的軍火和任何有關物資,並適當處理這些軍火和有關物資;

    17. 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秘書長及其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並請專家組在其能力範圍內且在不妨礙其執行任務規定的其他工作的情況下,毫不拖延地向委員會通報任何有用信息,協助委員會指認上文第13段所述人員;

    18. 重申第1596號決議第19段的要求,即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都應與專家組充分合作,並確保:

    ‧其成員的安全,
    ‧隨時允許專家組暢行無阻,尤其是允許專家組接觸其認為對執行任務相關的個人、文件和場址;

    19. 還要求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確保在其管轄範圍內或在其控制下的人員和實體同專家組合作,並籲請該區域各國充分履行上文第18段規定的義務;

    20. 確認烏干達政府於2006年5月23日就承諾履行第1596號決議第19段規定的義務作出保證,並籲請烏干達政府充分履行這一承諾;

    21. 表示打算考慮擴大第1596號決議第13和15段規定的各項措施的適用範圍,對阻礙聯剛特派團或專家組的行動的人員也採取這些措施,並請秘書長就此向安理會提出意見;

    22. 回顧根據第1596號決議第2(c)和4段,各國有義務事先向委員會通報供應給剛果民主共和國、專門用於人道主義或保護目的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及有關的技術援助和培訓,以及符合第1596號決議第2(a)段所指豁免、經核准運往剛果民主共和國的軍火和有關物資;

    2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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