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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海事博物館2007年度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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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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