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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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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2/M號法令

第40/92/M號法令

七月二十七日

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是公共行政雙語普及化政策內培訓本地人才的一項計劃。

該計劃完成兩期後,發覺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尤其關於報讀者的甄選方面及關於按入選者的語言知識程度而彈性訂定每期的期限方面。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列入雙語普及化和公務員本地化政策,葡文簡稱CLAC。

第二條

(目的)

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的目的是:

a) 學習及進修中文;

b) 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RPC)公共行政的原則和運作方式。

第三條

(結構和期限)

一、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包括學習語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行政兩方面。

二、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化和行政實況有更好認識,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得包括短期的補充性培訓活動,諸如實習或研討會。

三、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的期限將按照入選者對中國語文的認識程度而定。

四、成績及格而非行政當局工作人員的學員在將來投身服務的機構進行專業實習。

第四條

(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的協調工作)

一、課程的協調工作由行政暨公職司(SAFP)確保。

二、行政暨公職司主要負責:

a) 編制入選者的次名表;

b) 視乎有關公共機關或其他實體的需求,建議學員的臨時性及永久性派駐;

c) 審議學員在修讀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期間不履行責任的情況,及決定施行的處分;

d) 注視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的實施情況,及就課程引致的問題發表意見。

三、倘有需要,行政暨公職司得下設一諮詢委員會,由參與學員招募和派駐工作的公共機關的代表組成。

第二章

招募及甄選

第五條

(報讀)

一、具備在核准開辦有關課程的總督批示內所列要件的人士均得報讀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

二、與公共行政當局無聯繫的報讀者須具備高等課程學歷。

三、經有關主管適當批准的本地區公共機關及公共機構包括市政機構及其它公權法人的工作人員享有優先權。

第六條

(關於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的通告)

一、行政暨公職司將以通告公佈報讀條件及訂定:

a) 報讀的方式、期限和地點及須檢附的文件:

b) 獲取錄要件;

c) 採用的甄選方法;

d) 認為必需的任何其它指示。

二、通告將在《政府公報》及最低限度在本地一份葡文報章及一份中文報章刊登。

第七條

(程序)

一、招募及甄選程序由行政暨公職司以下列方法確保:

a) 諮詢有機機關,以訂定將會錄取的報讀者的條件和數目,倘報讀者中有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則編列有關名單;

b) 分析所收到的報名資料及甄選具備條件和能力修讀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的報讀者;

c) 編制甄選報告書;

d)編制關於學員連同其臨時派駐機關的最後建議名單。

二、入選者連同其派駐情況的確定名單將提交總督通過。

第三章

學員

第八條

(定義)

一、上述名單經總督通過,以及關於接受修讀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條件的書狀經簽署後,確定入選修讀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者稱為學員。

二、接受書狀內應載明承諾由課程結束起計為澳門政府提供為期相等於有關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期間三倍時間的服務。

三、上款所指服務於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內進行。

四、在總督批示核准的例外情況下,二款所指服務得在本地區的其他實體內進行。

第九條

(學員的權利)

一、學員的權利如下:

a) 取得關於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的發展和運作資料;

b) 修讀計劃所定課程,參與研討會和實習;

c) 免付因參與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而引致的使費;

d) 免費投購旅程及人身意外保險;

e) 獲發證書證明曾參與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及所取得的成績。

二、上款c)項所指使費包括:

a) 來往澳門和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修讀地點的旅費;

b) 修讀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期間在澳門以外地方的住宿;

c) 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運作期間內需要的醫療及藥物費用,該費用於出示證明文件後將由行政暨公職司發還。

三、學員可獲發放助學金,金額將由總督以批示釐定。

四、非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而成績及格的學員由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修讀地點回來起至確定性派駐有關機關前,有權收取金額相等於二等技術員第一職階的薪俸索引點相應數值的款項,但特別制度職程的特別規定則除外。

五、及格完成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的學員用於修讀該課程的時間,計入由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規定的進入及晉升時間。

第十條

(學員的責任)

一、學員的責任如下:

a) 參與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開始前在澳門舉辦的會議或預備課程;

b) 完全修讀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以及參與一切補充活動,但後者屬隨意參與性質則除外;

c) 參加評核考試;

d) 提交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期間內要求的報告書;

e) 熱心及勤奮學習,使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的目的付諸實現;

f) 向本地區公共行政當局或本法令第八條第四款所指實體提供同條第二款所指時間的服務。

二、無合理解釋而不履行上款所指責任,將引致下列處分的個別或共同施行:

a) 暫停支付助學金;

b) 開除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學籍;

c) 償付全部或部分已耗用的款項。

三、倘不自願作出上款c)項所指償付,將以訂定由行政暨公職司所建議償付金額的總督批示作為足夠效力的執行憑證進行強制性催征。

第十一條

(與公共行政當局無聯繫的學員)

一、非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及格完成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後,將按所擁有學歷或專業資格以編制外合約制度進入職程內基本職級第一職階。

二、上款的規定不妨礙有可能須參加其時開設的考試。

三、倘所進入職程須以及格完成實習為條件者,在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範圍內進行的專業實習的時間,只須有關機關認為適宜時,得計入實習的時間。

第十二條

(與公共行政當局有聯繫的學員)

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修讀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不損害本身原法律情況,且所有權利及保證均獲確保,但以下數款的規定則除外。

二、上款所指學員倘屬確定性委任的公務員,得按所擁有學歷或專業資格以定期服務委任制度獲委任於較高職程。

三、修讀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期間,不得行使休假權利。

四、為着各項法定目的,修讀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期間,視作在原職位、職程或情況確實提供服務論。

三、倘修讀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實習期將會中止,但不妨礙第十一條三款的規定。

六、倘領導及指導職位的定期服務委任於修讀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期間內告終時,將按現行法律續期至課程完結日為止。

七、倘編制外合約或散工情況於修讀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期間內告終時,將按照現行法律續期至上條所指聘用為止。

第十三條

(收受薪俸的權利)

一、上條所指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學員有權收受薪俸,其薪俸永遠由原屬機關負擔。

二、助學金倘在澳門以外地方期間發放,可與原薪俸併收。

第四章

最後規定

第十四條

(負擔)

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引致的負擔,除上條所指的薪俸負擔及第九條第二款a)項所定的旅費外,概由行政暨公職司預算承擔,該等旅費由財政司通過為此目的的預算撥款承擔。

第十五條

(撤銷)

撤銷七月二日第31/90/M號法令。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七日通過

着頒行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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