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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經修正後為52平方米,位於氹仔島木鐸街,其上建有32號(昔日27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1冊第195頁背頁第4859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基於上述修改,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總面積6平方米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因此批出土地的面積現為46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何志誠及其配偶蘇雪梅。
鑒於:
一、何志誠及其配偶蘇雪梅,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通訊處為氹仔島飛能便度街681號華輝苑4樓E座,根據以其名義在物業登記局G101A冊第199頁作出的第10622號登錄,其擁有一幅登記面積50.4平方米,經重新測量後修正為52平方米,位於 氹仔島木鐸街,其上建有32號(昔日27號)樓宇,標示於該登記局B21冊第195頁背頁第4859號的土地的利用權。
二、該土地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F1冊第94頁第302號。
三、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6388/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46平方米)、“B1”(4平方米)及“B2”(2平方米)定界及標示。
四、承批人擬重新利用該土地興建一幢4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因此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有關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所作之批示,該計劃已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五、因此,何志誠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日透過致行政長官的申請書,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批准按照已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計劃,更改上述土地的利用及隨後修改有關批給合同。
六、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之回報,並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根據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十日遞交的聲明書,申請人已接納該擬本。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街道準線,該等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1”及“B2”標示,總面積6平方米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因此批出土地的面積現為46平方米。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人。承批人透過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十一、合同第三條款第一款所訂定經調整後的利用權價金及第六條款所訂定的溢價金,已透過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五日發出的第2009-77-901626-3號不定期收入憑單,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六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入編號50888),其副本已存檔於土地委員會的案卷內。
十二、合同第七條款第二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24-01-77-000220號銀行擔保提供。
第一條款—— 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登記面積為50.4(伍拾點肆)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52(伍拾貳)平方米,位於氹仔島木鐸街,其上建有32號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6388/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 “A”、“B1”及“B2”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1冊第195頁背頁第4859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G101A冊第199頁背頁第10622號的土地的批給;
2)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分別為4(肆)平方米及2(貳)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1”及“B2”標示,將脫離上項所指土地的地塊歸還給甲方,以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2. 批出土地現時的面積為46(肆拾陸)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4(肆)層高樓宇。
2. 上款所指樓宇的用途如下:
住宅:建築面積149平方米;
商業:建築面積38平方米。
3.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總金額為$16,480.00(澳門幣壹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整)。
2. 當乙方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須一次性全數繳付上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101.00(澳門幣壹佰零壹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18(拾捌)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所訂的利用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二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乙方接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合同溢價金$87,428.00(澳門幣捌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整)。
第七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八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九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土地亦會被收回: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全部或部分被撤銷;
2)全部或部分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一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法規: | 第41/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5/2009 |
刊登日期: | 2009.9.2 |
版數: | 11196-1119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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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7,12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倫斯泰特大馬路,稱為外港新填海區A2/j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3109號,以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五星級酒店、住宅停車場及酒店停車場用途的樓宇的土地的批給。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凱旋門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至362號誠豐商業中心5字樓A至R座,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4060(SO)號的凱旋門發展有限公司,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28371F號登錄,其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7,12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倫斯泰特大馬路,稱為外港新填海區A2/j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3109號的土地的批給衍生的權利。
二、根據由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69/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第三條款及第五條款的規定,土地由上述批示公佈之日起計七十二個月的期限內,將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包括兩座分別為24及20層高的塔樓,有關塔樓建在一座有3層位於地面上和2層位於地庫的樓裙,作五星級酒店、住宅、商業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三、承批人透過二零零四年九月十日呈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的申請書,表示其有意增加建築面積,及通知其公司名稱由東楊發展有限公司易名為凱旋門發展有限公司,並透過遞交有關的商業登記證明證明該公司已易名。
四、為著實現其願望,承批人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遞交了一份新的建築計劃,擬興建一幢61層高,包括2層避火層和3層地庫,作住宅、商業、五星級酒店、住宅停車場及酒店停車場用途的樓宇,該計劃已被有條件核准。
五、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正式提出更改土地利用的申請,有關案卷按一般程序進行,但用作規範修改批給的批示最終沒有公佈,因為承批公司雖然已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二十五條的規定,明確聲明接納修改批給合同擬本的條件及繳付第一期附加溢價金$35,000,000.00(澳門幣 叁仟伍佰萬元整),但其後又遞交新的修改建築計劃,故批給實體中止該案卷。
六、承批公司分別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及八月二十八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呈交了兩份修改建築計劃及稍後,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呈交另一份建築計劃。該等計劃旨在增加樓宇的高度,將其由199.90米改為209.90米(海拔高度220.85米),這因每樓層的淨高增加所致。
七、擬進行的更改已經土地工務運輸局的組織附屬單位及其他有權限實體審議,尤其是民航局已就樓宇高度(海拔高度220.85米)發表贊同意見,但樓宇的天台須安裝障礙物警告燈,且在該範圍內不可產生減低能見度之煙或塵埃,以及不可安裝任何影響飛行安全之強力射燈。
八、根據由承批公司遞交的最後修改計劃制定了一份新的修改批給合同擬本,承批公司透過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該擬本的條件。
九、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修改有關批給的申請。
十、由於有關利用期限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屆滿,將該期限延長至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考慮到延遲利用的責任在於承批公司,因為該公司多次主動提出修改原計劃,因此向其科處罰款$360,000.00(澳門幣 叁拾陸萬元整)。
十一、有關土地的面積為7,128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發出,並附於上述第69/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第4007/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及標示。
十二、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三、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透過提交由陳少雄,未婚,成年,及梁安琪,未婚,成年,兩人的職業住所均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至362號誠豐商業中心5字樓A至R座,分別以凱旋門發展有限公司A組和B組董事會的成員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作出該行為的足夠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Nuno Simões核實。
十四、合同第二條2)項所述的溢價金已透過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2009-77-902085-6號不定期收入憑單,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入編號57621),其副本已存於土地委員會的案卷內。
第一條
1. 透過本合同,甲方批准按照土地工務運輸局已核准的修改建築計劃,局部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倫斯泰特大馬路,稱為外港新填海區A2/j地段,面積7,128(柒仟壹佰貳拾捌)平方米,由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69/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09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8371F號的土地批給合同。
2. 鑒於上款所述,由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69/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三條款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62(陸拾貳)層,當中包括2(貳)層避火層、2(貳)層夾層及3(叁)層地庫的樓宇。
2. 上款所述的樓宇按用途分配如下:
3. ......。
第二條
在不妨礙按照由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69/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第六條款規定的條件以現金繳付$19,304,327.00(澳門幣壹仟玖佰 叁拾萬零肆仟叁佰貳拾柒元整)的情況下,乙方還須基於本次修改,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156,612,275.00(澳門幣壹億伍仟陸佰陸拾壹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1) $35,000,000.00(澳門幣叁仟伍佰萬元整),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76/2006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其副本已存檔於有關案卷內;
2) 餘款$121,612,275.00(澳門幣壹億貳仟壹佰陸拾壹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整),當接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須全數一次過繳付。
第三條
1. 土地的利用期限延長至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
2. 上款所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要的時間。
第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五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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