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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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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41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購買一台復康巴士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41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9

刊登日期:

2009.10.28

版數:

13310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第41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達亨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國際會議中心空調系統調整改善工程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41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3/2009

    刊登日期:

    2009.10.28

    版數:

    13310-13311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第41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友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劇院裝設防漏膠布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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