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4/200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五、六款及第九條第四、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一至附件四的經營定期海上客運業務的准照及海上航線許可的樣式,該等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五的發出上款所指准照及許可的應繳納費用,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名目 | 澳門元金額 |
發出准照 | $ 20,000.00 |
發出海上航線許可 | $ 10,000.00 |
准照及/或海上航線許可的續期 | $ 10,000.00 |
補發准照及/或海上航線許可 | $ 2,000.00 |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 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3 |
版數: | 1607-1609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相關組織 : | |||||
|
環境改變及全球城市化衍生的不健康生活方式,使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成為目前其中一個主要的公共衛生問題。
在澳門,癌症及循環系統等慢性疾病為主要的死亡原因,約佔百分之七十六以上。
慢性疾病增加醫療費用的開支,減低生產力,以及增加社會的負擔。但是,如果有效地干預,大多數慢性疾病的危險因數是可預防和控制的。
提昇市民的健康及生活素質是政府的優先工作,且亦是成立慢性病防制委員會的原因。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成立慢性病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宗旨是協助政府策劃及推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預防和控制工作,並支持不同領域的公共部門及私人實體落實。
二、委員會尤其負責:
(一)就有關社區環境和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治服務等衛生政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二)更新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負擔、原因和影響的狀況診斷資料,包括推動相關調研工作;
(三)推動專業人員培訓和制訂防治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工作指引;
(四)向公眾和受年齡、環境及職業因素影響的高危人群推廣預防疾病信息,以及協調宣傳健康生活方式的教育活動;
(五)在防治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方面,為所有參與者提供協調和合作的平台;
(六)促進多部門的社區干預計劃。
三、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一)監督衛生領域的司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衛生局局長,當委員會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一)項所指的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衛生局代表三名;
(五)體育發展局代表一名;
(六)教育暨青年局代表一名;
(七)社會工作局代表一名;
(八)鏡湖醫院代表一名;
(九)澳門科大醫院代表一名;
(十)澳門工人醫療所代表一名;
(十一)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一名;
(十二)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一名;
(十三)澳門糖尿病患者服務協會代表一名;
(十四)澳門心臟學會代表一名;
(十五)澳門腫瘤醫學會代表一名;
(十六)澳門愛心之友協進會代表一名;
(十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一名;
(十八)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一名;
(十九)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一名;
(二十)澳門腎友協會代表一名;
(二十一)最多五名在社會服務及醫療衛生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
四、上款(三)至(七)項所指的代表,以及(二十一)項所指的人士由監督衛生領域的司長以批示委任。
五、第三款(八)至(二十)項所指的代表由有關實體及社團指定,並由監督衛生領域的司長以批示委任,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六、委員會為實踐其目的,得在其範疇內設立工作小組,就預防及控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提供科學依據,並編制相關研究報告或意見書,工作小組的成員可以是衛生局人員及其他醫療專業社團的代表,尤其是心血管專業、糖尿病專業、腫瘤病專業和健康促進單位的代表。
七、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向監督衛生領域的司長建議,加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及私人部門或實體的代表,又或與這些部門或實體合作。
八、委員會有一名秘書長,以便為委員會提供在運作上所需的一切行政技術輔助及執行主席所責成的其他職務,秘書長經衛生局局長建議,並由監督衛生領域的司長以批示委任。
九、委員會委員及秘書長的任期為兩年,並可續期。
十、委員會在有需要時由主席召集舉行會議,為此,須提前四十八小時召集。委員會的運作適用經適當配合後的《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
十一、所有被傳召參與委員會會議的人士,有權就參加會議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收取出席費。
十二、委員會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由登錄於衛生局本身預算內之資金承擔。
十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41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3 |
版數: | 1610-1611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房屋局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9,922,300.00(澳門幣壹仟玖佰玖拾貳萬貳仟叁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19,922,300.00 | |
總收入 | 19,922,3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4-00-00-00-00 | 經常轉移 | ||
04-03-00-00-00 | 私人 | ||
6-01-0 | 04-03-00-00-02 | 家庭及個人 | 19,922,300.00 |
總開支 | 19,922,300.00 |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鄭國明 — 委員:李潔如,鄭世安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41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3 |
版數: | 1611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
鑑於判給艾迪建築工程發展有限公司執行「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多層停車場室內羽毛球區設計及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艾迪建築工程發展有限公司訂立「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多層停車場室內羽毛球區設計及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281,882.00(澳門幣柒佰貳拾捌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5,825,504.00 |
2010年 | $ 1,456,378.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7.020.281.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41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3 |
版數: | 1612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執行「屋宇漏水檢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屋宇漏水檢測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590,400.00(澳門幣叁佰伍拾玖萬零肆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196,800.00 |
2010年 | $ 2,393,600.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五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各項特別工作——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42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4/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1.3 |
版數: | 1612-1613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
鑑於判給巴斯花工程服務顧問有限公司向環境保護局提供「廢物處理設施的技術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巴斯花工程服務顧問有限公司訂立向環境保護局提供「廢物處理設施的技術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470,0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柒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367,500.00 |
2010年 | $ 1,102,500.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9、次項目8.044.086.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4162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