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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八月八日第68/88/M號法令已核准發行數額至壹佰萬個單位之在本地區流通,並具備已規定特徵之壹仟圓紙幣。
鑑於目前上述紙幣之流通量顯著增加,且經辦銀行已由公共企業轉為股份有限公司,為此有需要增加發行,並適宜將資料調整,以配合該銀行行政管理機關之現況。
基於此;
經取得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贊同意見;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核准增加發行八月八日第68/88/M號法令所述之壹仟圓澳門紙幣,數額增至壹佰萬個單位。
是次核准發行之紙幣將維持八月八日第68/88/M號法令所定之一切特徵,但該法令獨一條第四款e)及f)項及第五款,在是次核准之紙幣中作下列修改:
第四款,正中之字樣為:
a) 至d)(……)
e) “Macau, de de 1991”;
f) 左下方有“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字樣,還可加上“Presidente”或“Administrador”之職銜及簽名式之“摹寫”。
g) (……)
第五款,左上方有:
“Decreto-Lei n.º 68/88/M, de 8 de Agosto;
Decreto-Lei n.º 41/91/M, de 8 de Julho”
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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