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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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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6/M號法令

第41/96/M號法令

七月二十九日

鑑於近數個月來存在失業率上升及失業期加長之趨勢,有需要採取措施以減低該現象對社會之影響。

因此,現延長發放有關津貼之期間,以加強對持續性失業狀況之社會保障。

基於此;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十月十八日第53/93/M號法令之第二十三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二十三條

(開始、期間及終止)

一、失業津貼之發放係以十二個月為一期,自在勞工暨就業司之就業輔導組登錄之日起算,每期最多可發放九十日之津貼。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二條——本法規自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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