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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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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99/M號訓令

第419/99/M號訓令

十一月十五日

鏡湖醫院慈善會為澳門鏡湖護理學院之權利實體,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申請開辦課程。

考慮到課程編排、學位和專業文憑之認可,以及入讀該課程所需資格符合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章程的規定;

基此;

在鏡湖醫院慈善會之建議下;

總督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並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的權能,下令:

第一條——核准以中文授課護理課程的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其載於本訓令附件I和II,並為本訓令組成部分。

第二條——本課程頒授高等專科學位。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

附件I

高等護理專科課程

1. 學術及教學編排

1.1 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
心理學:人類行為與環境
社會學
護理倫理與法律知識
知識與人性論
管理學導論

1.2 教育科學

健康推動與健康教育

1.3 自然科學

人類生物學
微生物學及寄生蟲學
病理生理學

1.4 語言

中文
英文 I
英文 II
英文 III

1.5 護理學科

基礎護理
健康評估與護理過程
基層健康護理
母嬰及家庭健康護理
兒童及青少年健康護理
老年護理
精神健康護理 I
精神健康護理 II
健康改變患者護理 I
——氧氣的作用與維持
——活動與休息
健康改變患者護理II
——營養與代謝
——排泄與性
健康改變患者護理 III
——感覺與知覺
——細胞變異
社康護理
康復護理
善終護理
在醫療系統中的護理專業

1.6 臨床教學

醫院臨床教學
社區保健教學

1.7 輔助教學

實驗室學習
參觀
研討會

———

附件II

高等護理專科課程

學習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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