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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鏡湖醫院慈善會為澳門鏡湖護理學院之權利實體,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申請開辦課程。
考慮到課程編排、學位和專業文憑之認可,以及入讀該課程所需資格符合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章程的規定;
基此;
在鏡湖醫院慈善會之建議下;
總督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並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的權能,下令:
第一條——核准以中文授課護理課程的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其載於本訓令附件I和II,並為本訓令組成部分。
第二條——本課程頒授高等專科學位。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1. 學術及教學編排
1.2 教育科學
1.3 自然科學
1.4 語言
1.5 護理學科
1.6 臨床教學
1.7 輔助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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