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uLITES 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你在這裏:  MacauLITES >> 資料庫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第4/200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搜尋資料庫 | 搜尋文件標題 | Noteup | 說明

第4/200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第4/200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登記局及公證署的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由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不間斷運作。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42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