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uLITES 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你在這裏:  MacauLITES >> 資料庫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第4/2003號審計長批示

搜尋資料庫 | 搜尋文件標題 | Noteup | 說明

第4/2003號審計長批示

第4/2003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綜合事務局局長Au Vai Va女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為立約人,與“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審計署消防及警報系統之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

審計長 蔡美莉

———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七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局長 區惠華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42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