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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籌設委員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98,000.00元。
在該籌設委員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籌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澳門幣98,000.00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籌設委員會主席王增揚,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陳美霞(擔任行政及財務職務主管);
委員:首席技術員穆欣欣。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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