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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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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42/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6

刊登日期:

2006.5.17

版數:

475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澳門漁人碼頭內古羅馬表演場第17號地下店舖使用協議”的簽署人。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旅遊局 -
  • 第42/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漁人碼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漁人碼頭內古羅馬表演場第17號地下店舖使用協議”。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4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6

    刊登日期:

    2006.5.17

    版數:

    4758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提供第十八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的租用躉船及輔助船隻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旅遊局 -
  • 第4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保值貨運”簽訂提供第十八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之租用躉船及輔助船隻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44/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6

    刊登日期:

    2006.5.17

    版數:

    475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為簽訂“教育暨青年局?仔教育活動中心裝修工程”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教育暨青年局 -
  • 第44/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教育暨青年局氹仔教育活動中心裝修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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