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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42/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55,652平方米,位於路環島,聯生填海區,鄰近石排灣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561至22574號,由第89/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以興建一個由八幅作住宅用途的地段、一幅作商業用途的地段、一幅作已納入城市規劃的獨立式別墅用途的地段及一幅作五星級酒店用途的地段所組成的住宅園區的土地的批給。

二、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地段劃分,上款所指土地的無帶責任或負擔的面積19,476平方米部分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當中14,987平方米納入其公產,而4,489平方米則納入其私產。

三、根據新地段劃分的規定,以租賃制度批出總面積34,475平方米,為標示於上述登記局第22542、22543及22546至22552號房地產部分的地塊,而批出土地的面積現為70,651平方米。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8082.06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8/2009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聯生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鑒於:

一、聯生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十一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2冊第196頁背頁第758(SO)號,根據以其名義在物業登記局作出的第31849F號登錄,其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總面積55,652平方米,位於路環島,聯生填海區,鄰近石排灣馬路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該批給受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89/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合同約束。

三、批給標的之土地由十四幅地段組成,當中十二幅作住宅/商業用途、一幅作辦公室/商業用途及一幅作四星級酒店用途,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4K冊第29至42頁第22561至22574號。

四、承批人認為於九十年代初所制定有關批給合同的利用計劃已不符合現時城市規劃、建築及環境方面的要求。

五、事實上,就現今十年所遵循由有關博彩、娛樂及休閒方面的新投資項目形成,特別是氹仔島與路環島之間稱為路氹城的填海區的城市規劃發展方向,建議應重新進行地段劃分,以創建一個其結構在外形和實用上均屬優質的城市空間,改善運輸和環境條件以及建立新設施令該區的居民受惠。

六、這樣,承批人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一份新利用計劃,根據該份計劃,批出土地的面積改為70,651平方米,雖然先前計劃的建築面積基本上維持不變,但取消了作辦公室用途的面積及縮減了作商業用途的面積。

七、承批人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舉行的土地批給公開旁聽會上向土地發展諮詢小組介紹了上述計劃,而該小組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十四日對承批人的請求發出了贊同意見,然而,建議當時的環境委員會就上述土地的綠化區比例及該建設項目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研究並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評估意見書。

八、同時,收集了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有權限附屬單位及其他實體,尤其是民航局及交通事務局的技術意見。

九、繼土地發展諮詢小組提出建議後,環境委員會認為有關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應明確指出該建設項目在環境保護方面所涉及的成本/利益關係,亦着重指出應清晰界定用作綠化區、社會設施及室外範圍的面積比例,並建議由於有部份擬建樓宇達四十九層高,應就有關樓宇的高度、通風和景觀方面作整體及深入的研究和評估。

十、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得之回報及制訂了修改批給合同擬本,根據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遞交之聲明書,承批人已接納該擬本。

十一、根據上述擬本,增批面積14,999平方米以增加該建設項目的室外範圍,旨在向居民提供一個優質環境,而先前計劃的建築面積維持不變。

十二、有關城市規劃(執行基礎建設、綠化及休閒區的工程)及社會設施工程的費用並不在溢價金內扣除。

十三、該幅總面積70,651平方米的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發出的第137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4”、“A5”、“B1”、“B2”、“C3”、“D1”、“E1”、 “F1”、“F2”、“G1”、“G2”、“H1”、“I1”、“I1a”、“J1”、“J1c”、“J1e”、“J3”、“K2”、“K3”、“K5”、“K8”、“K11”、“K13”、“K15”、“K18”、“K20”、“K24”、“K27”、“K28”、“K29”、“K32”、“K40”、“K43”、“K47”、“K50”、“K52”、“L1”、“M1” 、“M4”、“N1”、“O1”、“R1”、“R2”、“S1”、“T1”、“T2”、“U1”、“U4”、“U9”、“U10”、“V1”、“V5”、“W3”、“W5”、“X3”及“X4”定界及標示,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4K冊第10及11頁第22542及22543號、B54K冊第14至20頁第22546至22552號及B54K冊第29至42頁第22561至22574號房地產的部分。

十四、根據新地段劃分的規定,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2”、“A3”、“A6”、“B3”、“B4”、“B5”、“B6”、“C2”、“D2”、“D3”、“D4”、“E2”、“E3”、“F3”、“G3”、“G4”、“H2”、“H4”、“I2”、“I4”、“I5”、“J2”、“L2”、“L4”、“M2”、“N2”及“O2”定界及標示,總面積14,987平方米,無帶責任或負擔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A2”、“A3”及“A6”地塊須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4K冊第29頁第22561號房地產,“B3”、“B4”、“B5”及“B6”地塊須脫離標示於B54K冊第30頁第22562號房地產,“C2”地塊須脫離標示於B54K冊第31頁第22563號房地產,“D2”、“D3”及“D4”地塊須脫離標示於B54K冊第32頁第22564號房地產,“E2”及“E3”地塊須脫離標示於B54K冊第33頁第22565號房地產,“F3”地塊須脫離標示於B54K冊第34頁第22566號房地產,“G3”及“G4”地塊須脫離標示於B54K冊第35頁第22567號房地產,“H2”及“H4”地塊須脫離標示於B54K冊第36頁第22568號房地產,“I2”、“I4”及“I5”地塊須脫離標示於B54K冊第37頁第22569號房地產,“J2”地塊須脫離標示於B54K冊第38頁第22570號房地產,“L2”及“L4”地塊須脫離標示於B54K冊第39頁第22571號房地產,“M2”地塊須脫離標示於B54K冊第40頁第22572號房地產,“N2”地塊須脫離標示於B54K冊第41頁第22573號房地產及“O2”地塊須脫離標示於B54K冊第42頁第22574號房地產。

十五、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 “I3”、“J4” “L3”、“M3”及“O3”定界及標示,總面積4,489平方米,無帶責任或負擔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私產。

“I3”地塊須脫離標示於B54K冊第37頁第22569號房地產,“J4”地塊須脫離標示於B54K冊第38頁第22570號房地產,“L3”地塊須脫離標示於B54K冊第39頁第22571號房地產,“M3”地塊須脫離標示於B54K冊第40頁第22572號房地產及“O3”地塊須脫離標示於B54K冊第42頁第22574號房地產。

十六、該土地用作將當中八幅地段興建住宅用途、一幅地段興建商業用途、一幅地段興建已納入城市規劃的獨立式別墅用途及一幅地段興建五星級酒店用途的建築物。

十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十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遞交由馬志遠,已婚、馬廷耀,已婚及張志傑,已婚,均為中國籍,居住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8號大華大廈十一字樓,分別以聯生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副主席、常務董事及董事身分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實施該行為的足夠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核實。

二十、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二條所規定,因本批給修改而應付之溢價金,已透過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一日發出的第2009-77-902123-2號憑單,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入編號63554),其副本已存檔於土地委員會的案卷內。

第一條

1. 本合同標的為:

1)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總面積55,652(伍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平方米,位於路環島,聯生填海區,鄰近石排灣馬路,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發出的第137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A4”、“A5”、“A6”、“B1”、“B2”、“B3”、“B4”、“B5”、“B6”、“C1”、“C2”、“C3”、“D1”、“D2”, “D3”、“D4”、“E1”、“E2”、“E3”、“F1”、“F2”、“F3”、“G1”、“G2”、“G3”、“G4”、“H1”、“H2”、“H3”、“H4”、“I1”、“I2”、“I3”、“I4”、“I5”、“J1”、“J2”、“J3”、“J4”、“L1”、“L2”、“L3”、“L4”、“M1”、“M2”、“M3”、“M4”、“N1”、“N2”、“O1”、“O2”及“O3”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561號至22574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31849號,由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9/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土地的批給合同;

2) 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下列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上述地籍圖中標示,總面積14,987(壹萬肆仟玖佰捌拾柒)平方米的地塊歸還甲方,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以字母“A2”、“A3”及“A6”標示,面積分別為278平方米、1,723平方米及11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22561號標示的土地;
——以字母“B3”、“B4”、“B5”及“B6”標示,面積分別為111平方米、38平方米、19平方米及4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22562號標示的土地;
——以字母“C2”標示,面積為638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22563號標示的土地;
——以字母“D2”、“D3”及“D4”標示,面積分別為278平方米、54平方米及77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22564號標示的土地;
——以字母“E2”及“E3”標示,面積分別為186平方米及967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22565號標示的土地;
——以字母“F3”標示,面積為544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22566號標示的土地;
——以字母“G3”及“G4”標示,面積分別為468平方米及56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22567號標示的土地;
——以字母“H2”、“H3”及“H4”標示,面積分別為1,596平方米、2,507平方米及44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22568號標示的土地;
——以字母“I2”、“I4”及“I5”標示,面積分別為1,098平方米、209平方米及13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22569號標示的土地;
——以字母“J2”標示,面積為1,022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22570號標示的土地;
——以字母“L2”及“L4”標示,面積分別為306平方米及55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22571號標示的土地;
——以字母“M2”標示,面積為1,282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22572號標示的土地;
——以字母“N2”標示,面積為712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22573號標示的土地;
——以字母“O2”標示,面積為691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22574號標示的土地;

3) 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下列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上述地籍圖中標示,總面積4,489(肆仟肆佰捌拾玖)平方米的地塊歸還甲方,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

——以字母“I3”標示,面積為316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22569號標示的土地;
——以字母“J4”標示,面積為27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22570號標示的土地;
——以字母“L3”標示,面積為2,362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22571號標示的土地;
——以字母“M3”標示,面積為1,034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22572號標示的土地;
——以字母“O3”標示,面積為750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第22574號標示的土地;

4) 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下列標示在同一地籍圖中,總面積34,475(叁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平方米的地塊,以租賃制度批予乙方,其價值為$499,162,068.00元(澳門幣肆億玖仟玖佰壹拾陸萬貳仟零陸拾捌元整):

——以字母“I1a”、“J1c”及“J1e”標示,面積分別為55平方米、50平方米及1,076平方米的地塊,為第22543號標示的土地組成部分;
——以字母“K2”、“K3”、“K5”、“K8”、“K11”、“K13”、“K15”、“K18”、“K20”、“K24”、“K27”、“K28”、“K29”、“K32”、“K40”、“K43”、“K47”、“K50”及“K52”標示,面積分別為5,357平方米、4,068平方米、1,381平方米、82平方米、264平方米、2平方米、1,124平方米、308平方米、1,950平方米、628平方米、315平方米、52平方米、1,000平方米、427平方米、2,516平方米、2平方米、919平方米、637平方米及5平方米的地塊,為第22542號標示的土地組成部分;
——以字母“R1”及“R2”標示,面積分別為1,157平方米及234平方米的地塊,為第22546號標示的土地組成部分;
——以字母“S1”標示,面積為2,187平方米的地塊,為第22547號標示的土地組成部分;
——以字母“T1”及“T2”標示,面積分別為2,229平方米及1,562平方米的地塊,為第22548號標示的土地組成部分;
——以字母“U1”、“U4”、“U9”及“U10”標示,面積分別為421平方米、1,252平方米、584平方米及76平方米的地塊,為第22549號標示的土地組成部分;
——以字母“V1”及“V5”標示,面積分別為1,829平方米及7平方米的地塊,為第22550號標示的土地組成部分;
——以字母“W3”及“W5”標示,面積分別為205平方米及173平方米的地塊,為第22551號標示的土地組成部分;
——以字母“X3”及“X4”標示,面積分別為199平方米及142平方米的地塊,為第22552號標示的土地組成部分。

2. 批給土地現時的面積為70,651(柒萬零陸佰伍拾壹)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A1”、“A4”、“A5”、“B1”、“B2”、“C1”、“C3”、“D1”、“E1”、“F1”、“F2”、“G1”、“G2”、“H1”、“I1”、“I1a”、“J1”、“J1c”、“J1e”、“J3”、“K2”、“K3”、“K5”、“K8”、“K11”、“K13”、“K15”、“K18”、“K20”、“K24”、“K27”、“K28”、“K29”、“K32”、“K40”、“K43”、“K47”、“K50”、“K52”、“L1”、“M1”、“M4”、“N1”、“O1”、“R1”、“R2”、“S1”、“T1”、“T2”、“U1”、“U4”、“U9”、“U10”、“V1”、“V5”、“W3”、“W5”、“X3”及“X4”標示,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由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9/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的合同條款規範,現將第三、第四、第七及第十條款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個由8(捌)幅作住宅用途的地段、1(壹)幅作商業用途的地段、1(壹)幅作都市化別墅用途的地段及1(壹)幅作五星級酒店用途的地段所組成的住宅園區,其總建築面積如下:

• 住宅 497,230平方米;
• 商業 3,000平方米;
• 獨立式別墅 6,400平方米;
• 五星級酒店 74,300平方米;
• 停車場 141,008平方米;
• 別墅停車場 1,824平方米;
• 酒店停車場 13,500平方米;
• 別墅室外範圍 4,683平方米;
• 室外範圍 11,894平方米。

2. 上款所述的總建築面積,不包括避火層的建築面積,以下列方式分配如下:

1) 地段 1

• 酒店 74,300平方米;
• 酒店停車場 13,500平方米;

2) 地段 2

• 住宅 48,363平方米;
• 停車場 13,488平方米;
• 室外範圍 626平方米;

3) 地段 3

• 住宅 62,164平方米;
• 停車場 17,704平方米;
• 室外範圍 705平方米;

4) 地段 4

• 住宅 47,363平方米;
• 停車場 13,488平方米;
• 室外範圍 491平方米;

5) 地段 5

• 住宅 59,203平方米;
• 停車場 16,861平方米;
• 室外範圍 664平方米;

6) 地段 6

• 住宅 99,906平方米;
• 停車場 28,452平方米;
• 室外範圍 3,658平方米;

7) 地段 7

• 住宅 67,344平方米;
• 停車場 19,179平方米;
• 室外範圍 922平方米;

8) 地段 8

• 住宅 104,887平方米;
• 停車場 29,586平方米;

9) 地段 9a及9b

• 獨立式別墅 6,400平方米;
• 停車場 1,824平方米;
• 室外範圍 4,683平方米;

10) 地段10

• 商業 3,000平方米;
• 停車場 1,750平方米;

11) 地段11

• 會所 8,000平方米;
• 停車場 500平方米;
• 室外範圍 4,828平方米。

3. . 。

第四條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間,乙方每年須繳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為$20.00元(澳門幣貳拾元整)總金額為$1,413,020.00元(澳門幣壹佰肆拾壹萬叁仟零貳拾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租金將改為按以下金額計算:

1) 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0;
2) 商業: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00;
3) 獨立式別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00;
4) 五星級酒店: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00;
5) 停車場: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0;
6) 別墅停車場: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0;
7) 酒店停車場: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0;
8) 別墅室外範圍:面積每平方米$10.00;
9) 室外範圍:面積每平方米$10.00。

3. . 。

第七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 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發出的第1372/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A3”、“A4”、“A5”、“A6”、“B1”、“B2”、“B3”、“B4”、“B5”、“B6”、“C1”、“C2”、“C3”、“D1”、“D2”、“D3”、“D4”、“E1”、“E2”、“E3”、“F1”、“F2”、“F3”、“G1”、“G2”、“G3”、“G4”、“H1”、“H2”、“H3”、“H4”、“I1”、“I1a”、“I1b”、“I1c”、“I2”、“I3”、“I4”、“I5”、“J1”、“J1a”、“J1b”、“J1c”、“J1d”、“J1e”、“J2”、“J3”、“J4”、“K1”、“K2”、“K3”、“K4”、“K5”、“K6”、“K7”、“K8”、“K9”、“K10”、“K11”、“K12”、“K13”、“K14”、“K15”、“K16”、“K17”、“K18”、“K19”、“K20”、“K21”、“K22”、“K23”、“K24”、“K25”、“K26”、“K27”、“K28”、“K29”、“K30”、“K31”、“K32”、“K33”、“K34”、“K35”、“K36”、“K37”、“K38”、“K39”、“K40”、“K41”、“K42”、“K43”、“K44”、“K45”、“K46”、“K47”、“K48”、“K49”、“K50”、“K51”、“K52”、“K53”、“K54”、“K55”、“K56”、“L1”、“L1a”、“L1b”、“L1c”、“L2”、“L3”、“L4”、“M1”、“M1a”、“M1b”、“M2”、“M3”、“M4”、“N1”、“N2”、“O1”、“O2”、“O3”、 “P1”、“Q1”、“R1”、“R2”、“R3”、“S1”、“S2”、“T1”、“T2”、“T3”、“T4”、“T5”、“T6”、“T7”、“U1”、“U2”、“U3”、“U4”、“U5”、“U6”、“U7”、“U8”、“U9”、“U10”、“U11”、“V1”、“V2”、“V3”、“V4”、“V5”、“W1”、“W2”、“W3”、“W4”、“W5”、“W6”、“X1”、“X2”、“X3”及“X4”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倘有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2) 根據乙方提交並經甲方核准的圖則,在上述地籍圖以字母“A2”、“A6”、“B4”、“B5”, “B6”、“C2”、“D2”、“D4”、“E3”、“F3”、“G3”、“G4”、“H2”、“H4”、“I4”、“I5”、“J1b”、“J1d”、“K7”、“K9”、“K12”、“K14”、“K16”、“K17”、“K19”、“K22”、“K26”、“K36”、“K39”、“K41”、“K42”、“K44”、“K45”、“K46”、“K48”、“K49”、“K51”、“L1b”、“L1c”、“M1a”、“N2”、“S2”、“T5”、“T6”、“T7”、“U2”、“U6”、“U7”、“U8”、“U11”、“V4”、“W4” 及“X2”標示的地段進行綠化及休憩區的建造工程;

3) 根據乙方提交並經甲方核准的圖則,建造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四日發出的第93A191號街道準線圖中標示的兩道行人天橋;

4) 根據乙方提交並經甲方核准的圖則,在上述地籍圖以字母“I1b”、“I2”、“J2”、“K4”、“K6”、“K30”、“K33”、“K34、“L2”、“L4”、“M2”、“O2”及“R3”標示,總面積6,456(陸仟肆佰伍拾陸)平方米的《12b》地段進行公共步行徑的建造工程;

5) 根據乙方提交並經甲方核准的圖則,在上述地籍圖以字母“K37”、“T3”、“V2”及“W1”標示,總面積5,246(伍仟貳佰肆拾陸)平方米的《12c》地段進行公共休憩區的建造工程;

6) 根據乙方提交並經甲方核准的圖則,在上述地籍圖以字母“I1c”、“I3”、“J4”、“K54”、“K55”、“K56”、“L3”、“M3”、“O3”、“P1”及“Q1”標示的《12a》地段建造及交付總建築面積57,877(伍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平方米的社會設施和建築面積16,810(壹萬陸仟捌佰壹拾)平方米的交通總匯站及停車場,並在相關樓宇的使用准照發出日起計30( 叁拾)日內,進行移轉該等樓宇所需的一切法律行為,包括在有關的登記局作物業登記及在財稅廳作房地產登錄。

2. 乙方保證上款第2)、3)、4)、5)及6)項所述建築工程的優質施工及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及設備,並自該等工程被臨時接收當日起計兩年內,負責維修及更正可能出現的瑕疵。

第十條款——保證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1,413,020.00元(澳門幣壹佰肆拾壹萬叁 仟零貳拾元整)。

2. . 。

3. . 。

第二條

在不妨礙乙方按照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9/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所規範的批給合同第六條款規定的條件繳付溢價金$578,435,648.00元(澳門幣伍億柒仟捌佰肆拾 叁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整)的情況下,基於本次修改,當乙方在接受按照經行政長官確認的擬本制訂的本合同條件的聲明書時,尚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合同溢價金$111,533,515.00元(澳門幣壹億壹仟壹佰伍拾 叁萬叁仟伍佰壹拾伍元整)。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四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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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狄連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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