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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專業人士為土地發展諮詢小組成員,為期一年:
(一)馮志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鍾小健代表;
(二)梁文耀,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陸萬海代表;
(三)石立炘,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馮建業代表;
(四)黃如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梁頌衍代表。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一日。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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