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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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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6/M號法令

第42/96/M號法令

七月二十九日

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設立了旅遊培訓學院,並賦予該學院在旅業及酒店業之教學及培訓方面之權限,而該學院設有獲賦予理工高等教育場所級別之旅遊高等學校。

學院運作期雖短,但有必要修訂其組織法,以便重新訂定一方式,使學院與其他類似機構之關係,尤其與澳門理工學院之關係得以落實。

因此,鑑於學院所授課程之性質及程度,尤其是旅遊高等學校所授課程之性質及程度,有必要向接受培訓之學員提供條件,使其在職業上及學術上得以發展,並可取得學士學位,藉此讓學員更好融入勞動力市場及可在學院內之各學校中擔任教學人員職務。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內容修改如下:

第四條

(權限)

旅遊培訓學院為履行職責,尤其有權限: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認可在本地區以外於旅業及酒店業方面所取得之專業文憑;
j) 對在本地區以外於旅遊及酒店管理方面所取得之高等程度學歷,授予同等學歷,以便在旅遊高等學校繼續學習。

第十二條

(權限)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經聽取技術暨學術委員會意見後,向上級就核准旅遊培訓學院及各附屬學校所開辦或教授課程之計劃作出建議;屬高等程度之課程,倘應聽取澳門理工學院之意見;
j) ;
l) 。

第十八條

(組成及運作)

一、 :
a) ;
b) 旅遊培訓學院院長;
c) 旅遊司司長;
d) ;
e) ;
f) ;
g) ;
h) 。
二、 。
三、第一款a項所指之權限得授予旅遊培訓學院院長。
四、 。

第二十三條

(權限)

一、 。
二、旅遊高等學校在澳門理工學院所提供之教學協助下,教授旅遊及酒店管理方面之課程,並向完成有關課程之學員授予專科學位或學士學位。
三、與上款所述課程相應之文憑,由旅遊培訓學院及澳門理工學院按總督以批示核准之式樣共同頒授。
四、 。
五、旅遊高等學校所授之課程具有理工高等教育程度,且適用本地區現行法定規則。

六、為實現第一款所指之目的,旅遊高等學校有權限:

a) 在旅遊及酒店管理方面舉辦可取得專科學位或學士學位之課程;

b) 舉辦可給予學分或證明之短期課程、大會、研討會及其他培訓活動;
c) ;
d) 。
七、 。
八、旅遊高等學校之活動,載於為旅遊培訓學院定出之教育及職業培訓策略內,並應符合為本地區高等教育訂定之大目標、監督實體之指令及技術暨學術委員會與培訓活動協調委員會之指引。

第二條——修讀由旅遊高等學校按四月二十九日第104/96/M號訓令所核准之學習計劃所教授之旅遊及酒店管理課程之學員,根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可獲頒授專科學位文憑。

第三條——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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