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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設立了旅遊培訓學院,並賦予該學院在旅業及酒店業之教學及培訓方面之權限,而該學院設有獲賦予理工高等教育場所級別之旅遊高等學校。
學院運作期雖短,但有必要修訂其組織法,以便重新訂定一方式,使學院與其他類似機構之關係,尤其與澳門理工學院之關係得以落實。
因此,鑑於學院所授課程之性質及程度,尤其是旅遊高等學校所授課程之性質及程度,有必要向接受培訓之學員提供條件,使其在職業上及學術上得以發展,並可取得學士學位,藉此讓學員更好融入勞動力市場及可在學院內之各學校中擔任教學人員職務。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內容修改如下:
六、為實現第一款所指之目的,旅遊高等學校有權限:
a) 在旅遊及酒店管理方面舉辦可取得專科學位或學士學位之課程;
第二條——修讀由旅遊高等學校按四月二十九日第104/96/M號訓令所核准之學習計劃所教授之旅遊及酒店管理課程之學員,根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可獲頒授專科學位文憑。
第三條——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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