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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六月三日第132/96/M號訓令核准了分別由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租賃社會房屋之競投報名表,以及為確定競投家團之社會經濟及居住狀況而須調查之項目之得分表。
透過本次修改,旨在使該法規更能符合其擬達到之目的,並對上次進行一般競投期間發現之不甚明確之情況作出規範。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一、核准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八條規定之租賃社會房屋之競投報名表之格式,該格式載於成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之附件一。
二、核准為確定競投家團之社會經濟及居住狀況而須調查之項目之得分表,即經六月十一日第30/96/M號法令修改之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十二條規定之得分表,該表載於成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之附件二。
第二條——廢止六月三日第132/96/M號訓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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