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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內的扶手電梯及油壓升降機提供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3/2003 |
刊登日期: | 2003.6.5 |
版數: | 2573-257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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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多利(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獲多利大廈”第5層A5至X5座單位的租賃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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