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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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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43/2003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內的扶手電梯及油壓升降機提供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4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3

刊登日期:

2003.6.5

版數:

2573-2574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學院 -
  • 第4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多利(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獲多利大廈”第5層A5至X5座單位的租賃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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