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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確立進入法律高級技術員職程之制度,規定必須有法學士學位外,還需要有澳門法律現行原則和規範之實際知識。
作為補充課程的澳門法律導論課程的目標是:為在與澳門法律體系不同的國家獲得法學士學位者提供適當之法律培訓,以及澳門法律制度之確切而系統之一般知識,以便能對本地區法律作較深入之研究。
經適當調整之澳門法律導論短期課程具有相同目標,旨在使從與澳門法律制度同源並有密切聯繫之國家獲得法學士學位者熟悉澳門法律。
總督應澳門大學建議,根據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二條之規定並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核准作為本訓令組成部份之本訓令附件I和II所 載之澳門法律導論課程學習計劃和學術及教學編排。
第二條——澳門法律導論課程為期不少於三個季度,包括配合特定條件和要求的基本法律科目的學習。須經過先修階段,成績合格者方可進入基本法律科目之學習。各科成績合格者獲頒發證書。
第三條——核准作為本訓令組成部份之本訓令附件III和IV 所載之澳門法律導論短期課程的學習計劃和學術及教學編排。
第四條——澳門法律導論短期課程特別為從與澳門法律制度同源並有密切聯繫之國家獲得法學士學位者而開設。該課程應按專題分階段進行,成績合格者獲頒發證書。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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