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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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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0/M號法令

第44/90/M號法令

八月六日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九條四款之規定,澳門政府每個機關辦事處應在六個月內透過有關修改組織條例而被取代。

藉此,行政暨財政處取代澳門體育總署之財政資源處,其職權為原有財政資源處及辦事處。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撤銷澳門體育總署之財政資源處與辦事處;

第二條——有關設立澳門體育總署之五月十八日第28/87/M號法令第三及第十條更改如下:

第三條

(機關與各部門)

一、澳門體育總署由一名主席領導,及一名 副主席協助其執行職務,兩者之級別等同司長及副司長。

二、澳門體育總署包括下列部門:

a)體育發展廳;

b)體育設備處;

c)行政暨財政處;

d)體育醫療中心。

三、體育發展廳包括下列組別:

a)聯合體育組;

b)康樂體育組;

c)培訓組。

四、行政暨財政處包括下列科別:

a)行政科;

b)財政資源科。

第十條

(行政暨財政處)

一、行政暨財政處是一個協助技術及行政之部門,管理範圍包括人力、物力與財政資源。

二、行政科之職權為:

a)確保有關聘請、甄選人員及處理一切人員與本地區現行法律有關問題之行政事務;

b)籌備及保持人員之最新紀錄;

c)籌備文件檔案室及按現行法例清理文件;

d)確保一切往來文件之處理,包括收發文件、分類、復印及存檔;

e)保養及保持澳門體育總署總機關之設施;

f) 籌備及保持澳門體育總署最新之資產目錄表及紀錄;

g)確保澳門體育總署之泊車管理;

h)發展有關建築、改建及維修之必需工程;

i) 草擬有關澳門體育總署在運作上需置物件之建議書;

j)儲備在運作上之必需物件及適當地保養與分配之。

三、財政資源科之職權為:

a)草擬澳門體育總署專有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及確保其實行;

b)草擬管理賬目;

c)確保與銀行之聯繫,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存款及提款;

d)按現行法例蒐集及紀錄澳門體育總署之一切收支賬目,保持各項賬目之最新結算。

第三條——撤銷五月十八日第28/87/M號法令第四及第十一條。

第四條——澳門體育總署之人員編制內設置兩名科長職位。

第五條——現財政資源處處長轉為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而毋需辦理任何手續,但須知會平政院及刊登於政府公報內。

一九九○年八月二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附 表

空缺 職位
2 領導人員: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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