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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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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3/M號法令

第44/93/M號法令

八月三十日

澳門理工學院之行政暨應用科學學校,以及成人教育及特別計劃中心,其所設課程之目的,旨在促進及提高文化與專業水平,並在對行政當局有利之學術領域內培訓技術人員。

因此,為更有效及節省人力,物力資源,原由公共行政培訓中心開展之活動,現由澳門理工學院之上述組織單位進行。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職責及權限之轉移)

將原授予公共行政培訓中心——在本法規其葡文縮寫為CFAP之職責及權限轉移予澳門理工學院,並由成人教育及特別計劃中心與行政暨應用科學學校履行之。

第二條 

(人員)

一、現仍在公共行政培訓中心服務且與行政當局有長期聯繫之人員,如為澳門理工學院徵用,應確保其權利及優惠,以及確保其選擇與澳門理工學院訂立勞動合同之權利,或在免除其工作不影響運作時,確保其返回原職位之權利。

二、現仍在公共行政培訓中心以定期委任、合同或散位形式服務之人員,如為澳門理工學院徵用,得維持其職務上之法律狀況,直至與澳門理工學院訂立勞動合同或有關聯繫終結為止。

第三條 

(轉移)

將分配予公共行政培訓中心之設施及設備轉移予澳門理工學院。

第四條 

(負擔)

公共行政培訓中心在本經濟年度內進行培訓之負擔,由從行政暨公職司之預算撥款轉移至澳門理工學院之預算內支付,以及從澳門理工學院本身款項支付。

第五條 

(權利之保障)

澳門理工學院應透過成人教育及特別計劃中心,以及行政暨應用科學學校,確保公共行政培訓中心已開設之課程之繼續及完成,以保障已註冊之人員之權利。

第六條

 (廢止)

廢止十月六日第63/87/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d項及第九條。

第七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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