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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有需要調整自然人及法人的選民登記;
根據六月六日第10/88/M號法律第八、九、十四及二十九條規定,以及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總督訂定:
1.一九九八年度直選及間選的選民登記調整期由六月十五日起至七月十五日止。
2.設立兩個負責直接選舉的選民登記委員會,其組織、形式及辦公時間如下:
2.1澳門市區域:
選民登記委員會
2.2海島市區域:
選民登記委員會
3.在選民登記調整期內,選民登記委員會成員逢星期一、四上午十時開會,又或由主席召集舉行會議。
4.選民登記委員會在大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運作。決議由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取決,而主席具有決定性表決權。
5.設立六個隸屬澳門市區域選民登記委員會的選民登記站,其組織、區域範圍及辦公時間如下:
5.1第一選民登記站
5.2第二選民登記站
5.3第三選民登記站
5.4第四選民登記站
5.5第五選民登記站
5.6第六選民登記站
6.設立一個隸屬海島市區域選民登記委員會的選民登記站,其組織、區域範圍及辦公時間如下:
6.1辦公地點:�E仔海島市市政廳大樓
7.選民登記站最少須有三位成員,包括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出席方可運作。決議由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取決,而主席具有決定性表決權。
8.當選民登記站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排名第一位的委員補上。
9.得在其他地點臨時設立選民登記站,並由有關選民登記委員會以告示公告。
10.設立一個負責間接選舉的選民登記委員會,辦公地點設於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大廈四樓行政暨公職司,其組織、形式及辦公時間如下:
10.1選民登記委員會
10.2選民登記委員會的決議由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取決, 而主席具有決定性表決權。
著頒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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