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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嘉里建設(澳門)有限公司,先前商業名稱為澳門會議展覽中心有限公司放棄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8,881平方米,稱為“A200”及“A300”地段,在物業登記局沒有標示,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蓮花海濱大馬路的土地的批給。
二、基於上款所述之放棄,該幅無帶責任或負擔的土地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
三、批准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的規定,承諾當具備批給條件時,以租賃制度將另一幅土地批予嘉里建設(澳門)有限公司,而有關地點將於其時確定。
四、撤銷由第122/SATOP/96號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六條款第1款規定的負擔及同一合同第九條款a)項規定有關繳付仍拖欠的四期溢價金的義務。
五、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嘉里建設(澳門)有限公司。
鑒於: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正進行以租賃制度將一幅位於路氹填海區,稱為路氹城,面積約442,200平方米,用作興建一幢渡假村/酒店/娛樂場的綜合性建築物的土地批予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程序,該大型工程是為了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規定的義務。有關合同是由作為批給實體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作為承批人的上述公司簽訂。上述合同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公證書訂立,並經公佈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公證書修改。
二、然而,上述土地包括一幅面積28,881平方米,已透過公佈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22/SATOP/96號批示批予澳門會議展覽中心有限公司,其商業名稱現為嘉里建設(澳門)有限公司,用作興建一幢名為澳門會議展覽中心的多功能綜合性建築物的地塊。
三、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備可供落實第一點所述大型工程所需的地塊,按類同情況所採取之程序,已與承批人達成協議,透過承批人放棄有關批給,將上述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私產,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承諾當具備批給條件時以租賃制度將另一幅土地批予承批人,有關面積、地點及其他識別資料將於其時確定,且其最少可建容量相等於由第122/SATOP/96號批示規範的合同中已繳付溢價金相應的建築面積。
四、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放棄有關批給及承諾以租賃制度批出另一幅土地的合同擬本,透過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四日遞交的聲明書,申請人已同意該擬本。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六、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九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七、放棄標的之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發出的第5260/1996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而在物業登記局沒有標示。
八、嘉里建設(澳門)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十九字樓“A”,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26冊第159頁背頁第10441(SO)號。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嘉里建設(澳門)有限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一日遞交由何述勤,已婚,居住於香港 Flat B, 15th Floor, Block 2, Braemar Hill Mansions, 17 Braemar Hill Road, North Point,及馮國輝,已婚,居住於澳門,氹仔島七潭公路,無門牌號碼,第二座,祐寶閣五字樓“B”,分別以嘉里建設(澳門)有限公司的A組及B組董事身分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實施該行為的足夠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Frederico Rato核實。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
1)乙方放棄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由公佈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22/SATOP/96號批示規範,面積28,881(貳萬捌仟捌佰捌拾壹)平方米,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蓮花海濱大馬路,稱為“A200”及“A300”地段,尚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價值為$444,000,000.00(澳門幣肆億肆仟肆佰萬元整),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發出的第5260/1996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的土地,並將該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歸還甲方,以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產;
2)甲方承諾當具備批給條件時以租賃制度將另一幅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土地批予乙方,有關地點及其他識別資料將於其時透過甲乙雙方的協議確定;
3)甲方承諾本條款2)項所指的土地批給程序,將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24(貳拾肆)個月內啟動;
4)撤銷由公佈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22/SATOP/96號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六條款第1款規定的負擔及同一合同第九條款a)項規定有關繳付尚欠的四期溢價金的義務,每期金額為$69,766,515.00(澳門幣陸仟玖佰柒拾陸萬陸仟伍佰壹拾伍元整)。
第二條款——可建容量
上條款2)項所述的土地作住宅用途,其最少可建容量相等於乙方根據第122/SATOP/96號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已繳付的溢價金$174,766,516.00(澳門幣壹億柒仟肆佰柒拾陸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整)相應的建築面積,該金額是按照在組成新批給案卷之日生效的法例計算,倘日後根據就批出土地所訂定的城市規劃參數,土地的可建容量與上述最少可建容量出現差額,則乙方須繳付因該差額而引致的溢價金。
第三條款——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法規: | 第46/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1/2009 |
刊登日期: | 2009.10.14 |
版數: | 1269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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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及第六款,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藝信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旅遊學院中央空調餘熱回收系統試驗計劃」合同。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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