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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有需要澄清財政獨立實體承擔為其部門工作人員之衛生護理之責任,又考慮到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以下簡稱“ETAPM”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總督命令如下:
一、財政獨立公共實體之工作人員應承擔《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作為衛生護理之供款,在有關報酬內扣除並將由該等實體轉入澳門衛生司作為該司本身收入。
二、所有向上款所指人員提供衛生護理之責任是由澳門衛生司承擔,而其運作所需之各預算撥款由本地區總預算確保。
三、上各款之規定,就有關從退休金內扣除之供款方面及向領取退休金人士提供衛生護理責任的支付方面,同樣適用於澳門退休基金會。
四、第一、二款的規定不包括下列實體,該等實體應將在報酬內扣除的供款作為本身收入,並按現行價目表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衛生護理的負擔支付給衛生局:*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3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為著上款規定之效力,澳門衛生司決算每季之債務責任並將之通知應作出有關結算和繳付之債務實體。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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