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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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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8/M號法令

第45/98/M號法令

九月二十八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14/85/M號法令設立了會同財政司運作之具公法人性質之澳門退休基金會(葡文縮寫為FPM)。

此外,一月十三日第1/87/M號法令已修正澳門退休基金會之組織模式,旨在設立一確保該基金會之管理自主能配合其職責之組織架構。

對基金會妥善執行其專門之技術性職務,尤其對嚴格及積極管理分配予執行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之退休及撫卹制度之財政資源,上述之管理自主一直顯得十分重要。

基於納入及責任轉移之程序已接近尾聲,現正屬修正澳門退休基金會章程之適當時機,以使其能適應未來之挑戰。

在此觀點下,本法規旨在鞏固澳門退休基金會之自主,並完善其組織架構,尤其設立對其合作者之穩定及技術專業化不可缺少之人員編制。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澳門退休基金會章程)

核准附於本法規,且為其組成部分之《澳門退休基金會章程》。

第二條

(人員之納入)

一、根據一月十三日第1/87/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退休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以合同方式招聘之在本法規開始生效之日服務逾兩年且具備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之人員,得選擇納入附於本法規之基金會章程第二十四條所指之人員編制。

二、上款之規定不適用於工人及助理員。

三、未進入第一款所指編制職位之澳門退休基金會人員,保持其職務上之法律狀況,直至其合同終止為止,且不影響其後之續期。

第三條

(納入規則)

一、上條所指人員之納入,係以確定委任方式為之,職等相應於其原職務上之法律狀況之職程之第一職等,而職階係以兩年為一單元計算以往所提供服務之時間所得出者。

二、如上條所指納入編制之人員未具備進入職程所要求之學歷,則按所具備之學歷及根據第一款規定計算服務之時間,納入相應之職程、職級及職階。

三、澳門退休基金會工作人員在擔任主管職務時所提供服務之時間,視作在其獲委任之日所處職程內所提供服務之時間。

四、根據上數款之規定獲任用之人員,得立即連續報考澳門退休基金會所開設之一般晉升或限制性晉升考試。為此,須以每一職等之三年為一單元計算以往所提供服務之時間。

五、根據上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合同方式聘用之在本法規開始生效之日服務未滿兩年但具備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之人員,得選擇以臨時委任方式納入編制,職等相應於其原職務上之法律狀況之職程之第一職等,並適用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六、為上數款規定之效力,僅計算在職務性質相同之職級所提供服務之時間。

七、轉入編制係根據總督以批示核准之名單為之,並須公布於《政府公報》,但不影響審計法院作出之批閱。

八、選擇納入人員編制者,須自本法規開始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有關申請。

第四條

(主管)

按私法合同方式聘用之主管人員,保持其職務上之法律狀況,直至合同終止為止。

第五條

(批閱之免除)

行政管理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成員之委任,無須審計法院批閱。

第六條

(任期)

本法規之開始生效不影響行政管理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成員之現任期之延續。

第七條

(財政負擔)

因執行本法規而引致之負擔,由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本身資源承擔。

第八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

a) 一月十三日第1/87/M號法令;

b) 九月十八日第47/95/M號法令;

c) 四月二十七日第41/87/M號訓令;

d) 六月二十九日第66/87/M號訓令;及

e) 六月六日第141/94/M號訓令。

第九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月之首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澳門退休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性質)

澳門退休基金會(葡文縮寫為FPM)為一具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之公法人,受本章程及其他適用之法例規範。

第二條

(住所)

澳門退休基金會之住所設於澳門地區。

第三條

(監督)

一、澳門退休基金會受澳門總督監督。

二、總督在行使其監督權時,有權限:

a) 核准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本身預算,以及在追加預算中作出之修正及修改;

b) 核准計劃及有關財政管理指導方針;

c)核准澳門退休基金會之管理帳目;

d) 委任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機關據位人;

e) 確認與本地區或本地區以外之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訂定之協議及議定書;

f) 訂定指引並發出指令,以實現澳門退休基金會之宗旨;

g) 許可取得、轉讓、讓給屬澳門退休基金會財產之不動產,並許可對其設定負擔。

第四條

(職責)

一、澳門退休基金會之職責為:

a) 執行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之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依法受惠之退休及撫卹制度;

b) 動用並管理執行上項所指制度所需之資源;

c) 法律所賦予之其他職責。

二、澳門退休基金會得透過經總督確認之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與不論住所是否設在本地區之管理公司訂立合同, 以便將資金運用之全部或部分管理轉移予管理公司。

三、澳門退休基金會得根據上款之規定,設立或參與設立資金運用之管理公司。

第二章

章程規定之機關

第五條

(機關)

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機關為:行政管理委員會、諮詢會及監察委員會。

第一節

行政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

(組成)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由最少三名、最多五名行政管理人組成,行政管理人由總督以公布於《政府公報》之批示委任, 任期最長為兩年,可續期。

二、委任批示應在行政管理人中指定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職務之人。

三、行政管理人以全職或兼職執行其職務,後者得兼任其他公共或私人職務。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之主席及副主席,以全職執行其職務,並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且適用澳門公共行政部門之領導及主管人員制度。

五、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之報酬相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附表一之欄一為司長官職而定之薪俸點 之報酬,而副主席及全職行政管理人之報酬相應於該法令附表一之欄一為副司長官職而定之薪俸點之報酬。

六、行政管理委員會之其餘成員收取由委任批示為其釐定之報酬。

第七條

(權限)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行使為確保澳門退休基金會運作良好及履行職責所需之權力,尤其有權限:

a) 編製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活動計劃、預算、報告 及管理帳目;

b) 徵收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收入及管理財產;在管理財產時須考慮能為基金會獲取最大收益,以及考慮中期及長期運用有價物必需之穩健性;

c) 許可作出與澳門退休基金會職責有關,且對其運作為必需之預算內之開支;

d) 根據適用之法律規定,促進退休及撫卹制度之受益人之登錄、其中止及取消;

e) 在任何爭議中作捨棄、和解及認諾,並協議採用仲裁程序;

f) 接受遺贈、遺產或贈與;

g) 核准澳門退休基金會內部規章;

h) 確保人事管理,尤其負責錄取人員及行使紀律懲戒權;

i) 訂定及不斷更新澳門退休基金會之管理標準。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得將上款所賦予之權力,全部或部分授予其任何成員,並於會議紀錄中訂定行使該授予之限制及條件,尤其是可否將獲授予之權力轉授。

第八條

(運作)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每周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並在主席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多數票, 而主席所投之票具決定性;但以秘密投票方式進行之表決,不在此限。

三、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會議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須載有所處理事宜之摘要及所作之決議。

四、澳門退休基金會須對行政管理委員會兩名成員之簽名負責,其一須為主席之簽名;但純粹屬行政事務之行為則僅需一個簽名。

五、行政管理委員會得將其中一個簽名權授予財政管理廳廳長,以簽署授權決議中所訂定之日常管理行為。

第九條

(主席之權限)

一、主席有權限:

a) 領導澳門退休基金會各部門,並確保採取履行基金會職責所需之措施;

b) 將一切須由行政管理委員會審議之事宜交由該委員會審議,並建議採取認為對澳門退休基金會之良好運作為必要之措施;

c) 在法庭內外代表澳門退休基金會;

d) 促使執行監督實體之決定及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e) 行使行政管理委員會所授予之權限。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之。

第二節

諮詢會

第十條

(組成)

一、諮詢會由具決定性投票權之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主持,並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及以下委員組成;

a) 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b) 監察委員會成員;

c) 澳門市政廳主席;

d) 海島市市政廳主席;

e)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f) 財政司司長;

g) 行政暨公職司司長。

二、上款c項至g項所指之實體如同時在澳門退休基金會之諮詢會及行政管理委員會或監察委員會執行職務,則由其法定代任人參加諮詢會會議。

三、凡認為適宜時,諮詢會得邀請其他機構或經濟活動部門之代表,以及對澳門退休基金會職責範圍內之事宜具專門知識或與該等事宜有關之本地區人士參加會議,但無投票權。

第十一條

(權限)

一、在總督、諮詢會主席或其任何成員提議下,諮詢會有權限就與履行澳門退休基金會職責有關之事宜發表意見。

二、在上款所訂定之概括性權限範圍內,諮詢會有權限:

a) 審議澳門退休基金會所建議之計劃及財政管理指導方針,並對其發出意見書,以及按諮詢會認為適宜之周期跟進該等事宜之執行;

b) 直至每年九月三十日,審議翌年度之預算提案,並對其發出意見書;

c) 直至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審議上年度之報告及管理帳目,並對其發出意見書;

d) 作出認為對履行澳門退休基金會之職責為適當之提議。

第十二條

(運作)

一、諮詢會每半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並在主席或最少有半數成員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二、諮詢會之意見及提議由出席成員以多數票通過。

三、諮詢會之會議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須載有所處理事宜之摘要及所作之決議。

第三節

監察委員會

第十三條

(組成)

一、監察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組成,該等人員由總督以公布於《政府公報》之批示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可續期。

二、監察委員會成員得兼任其他公共或私人職務。

三、監察委員會成員之報酬,由總督在委任批示中釐定。

四、監察委員會之成員得隨時被總督免職,或透過呈交總督之聲明主動要求終止職務,該聲明最少須在擬終止職務之日六十日前呈交。

第十四條

(權限)

監察委員會有權限:

a) 確保適用於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法律及規章性規定之遵守;

b) 對澳門退休基金會之帳目及預算之執行,必須每季審查一次,並取得認為對跟進有關管理為必需之資料;

c) 在認為適宜時,核查及核對會計數值是否與財產價值相符,特別在出納之可動用資金方面以及澳門退休基金會本身或由其保管之其他資產及有價物方面之會計數值與財產價值相符;

d) 就行政管理委員會或諮詢會向其提出之事宜及問題發表意見;

e) 就報告、管理帳目、運用盈餘之建議及其他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供帳目時必須提交之文件發出意見書;

f) 行使本章程及適用於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法例所訂定之其他職務或法律所賦予之職務。

第十五條

(運作)

一、監察委員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並以其成員之多數票作出決議。

二、監察委員會在主席或兩名委員一同召集時,得舉行特別會議。

三、會議須繕立會議紀錄,並應將監察委員會所作之決議及所進行之審查及核查之結果通知行政管理委員會。

四、監察委員會之成員被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召集時,須出席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會議。

第三章

組織附屬單位

第十六條

(架構)

一、澳門退休基金會為履行其職責,設有以下組織附屬單位:

a) 財政管理廳;

b) 供款人處;

c) 組織暨資訊處;

d) 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尚得以經總督確認之決議,設立或有之組織模式,但不影響上款規定之適用。

第十七條

(財政管理廳)

財政管理廳(葡文縮寫為DGF)負責跟進並監管澳門退休基金會之財產、財政及出納狀況,尤其有權限:

a) 準備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本身預算,跟進其執行,並就顯得恰當之修改及修正作出建議;

b) 負責必需之行政事務工作,以便徵收由本地區實體或本地區以外實體應向退休及撫卹制度作出之扣除及共同分擔所產生之款項,以及依法應併入澳門退休基金會財產之其他資源及收益;

c) 支付由執行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之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之退休及撫卹制度以及由澳門退休基金會之運作所產生之負擔;

d) 核對及處理有關收入及開支之文件,並將其分類,以及負責在澳門退休基金會活動範圍內所進行之一切活動之會計工作;

e) 監管出納活動,並負責與銀行機構聯繫;

f) 有規律及有系統編製關於跟進及監管澳門退休基金會之財產、財政及出納狀況之文件,以及其他管理標準之文件;

g) 組織並不斷更新有關用於澳門退休基金會運作之一切財產之清冊;

h) 跟進並監管由澳門退休基金會直接管理或由專門實體協助管理之資金運用,以及在經常顧及穩健運用資金及使所運用資金獲保存之原則下,使所運用之資金在市場中產生最大之盈利;

i) 在澳門退休基金會之計劃範疇內,進行顯得需要之財政性質之研究,並編寫意見書;

j) 準備年度報告及年度管理帳目。

第十八條

(供款人處)

供款人處(葡文縮寫為DS)負責確保本地區公共行政當局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之退休及撫卹制度之執行,以及負責確保跟進、監管及管理非參與經濟活動之階層,尤其有權限:

a) 就澳門退休基金會供款人之登錄、其更新及取消之建議之合法性作出報告;

b) 組織及不斷更新供款人及受益人之卷宗及檔案,以及有關該等工作之行政事務;

c) 核查並監管供款人之服務時間;

d) 每年核對由行政當局各部門,包括市政廳及自治機關提交之供款人年資表,並處理有關資料;

e) 核查退休事務管理局之供款人於本地區所提供服務之時間,並就該時間作出通知;

f) 計算供款人及其合資格繼承人之退休金及撫卹金;

g) 核查由供款人作出之有關補助以及法律規定之其他利益之請求之合法性,並在附入適當資料後將請求上呈,以待批示;

h) 處理有關澳門退休基金會受益人應得之定期金及其他補助之支付;

i) 負責組織及保存澳門退休基金會非參與經濟活動供款人之家庭津貼、醫療補助、生存證明及由本地區負擔之交通費之資料庫;

j) 通知澳門退休基金會供款人並與其保持聯繫。

第十九條

(組織暨資訊處)

組織暨資訊處(葡文縮寫為DOI)負責以技術及工具向澳門退休基金會之全部機關及部門提供輔助,尤其有權限:

a) 與供款人處合作,設立並不斷更新澳門退休基金會供款人之資料庫;

b) 協調有關重組澳門退休基金會檔案之計劃;

c) 研究、發展及協助在財政管理範疇內運用資訊應用程式;

d) 在澳門退休基金會之一般運作範疇內,為處理資料之問題構思資訊性質之解決方法;

e) 開展為取得資訊設備及資訊應用程式所必需之技術性研究;

f) 提供使用資訊工具方面之內部培訓;

g) 可透過資訊性輔助工具,研究行政事務程序及文件傳遞之標準化;

h) 對於在澳門退休基金會宗旨範疇內所進行之研究提供資訊上之輔助;

i) 管理澳門退休基金會一切資訊設備,並確保其正常運作,以及確保設置於不同組織附屬單位內之資訊設備之相容性。

第二十條

(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

一、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葡文縮寫為NPEE)尤其有權限:

a) 負責接待澳門退休基金會全體使用者,並向其

提供資料;

b) 組織並不斷更新個人檔案,以及負責有關人事

管理之行政事務;

c) 處理一般行政事務,進行有關登記並使總檔案

之安排有條理;

d) 擔任有關供應、總務以及取得資產及勞務之職

務;

e) 負責設施之保養及安全。

二、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由等同於組長之主管領導。

第四章

人員

第二十一條

(人員制度)

澳門退休基金會之人員制度為一般法為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所規定者。

第二十二條

(定期委任、徵用及派駐)

本地區各公共部門之公務員,得以定期委任、徵用或派駐方式在澳門退休基金會擔任職務。

第二十三條

(技術顧問)

澳門退休基金會為執行特定或專業性工作,得透過個人勞動合同或提供勞務合同之方式在澳門或外地獲得技術顧問提供之服務。

第二十四條

(人員編制)

澳門退休基金會之人員編制載於本章程之附表,而該附表為本章程之組成部分。

第五章

財產及財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財產)

澳門退休基金會之財產由為履行其職責或在行使其權限時所接受、取得或承擔之全部資產、權利或債務構成。

第二十六條

(資源)

澳門退休基金會之資源為:

a) 在被納入由澳門退休基金會負責之定期金制度之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之薪俸中為退休及撫卹所扣除之供款;

b) 本地區總預算或自治實體之本身預算為退休及撫卹所支付之供款,以及法律規定之其他供款;

c) 在本地區總預算及自治實體之本身預算中,指定給予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津貼或特別撥款;

d) 本身財產之收益;

e) 所作出之運用之收益;

f) 轉讓或讓給屬其財產之資產之所得;

g) 遺贈、遺產或贈與,以及任何實體給予之特別津貼;

h) 由法律或合同給予澳門退休基金會之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

(負擔)

一、澳門退休基金會之負擔為:

a) 支付組成本地區現行退休及撫卹制度之退休金及撫卹金;

b) 支付退休金及撫卹金之受領人依法應得之其他福利性質之給付;

c) 有關其運作之本身開支;

d) 其活動及運用之費用;

e) 由履行其現有或將有之職責所產生之其他費用。

二、對本條所指債務之履行,由本地區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資源管理)

在履行有關資源管理之職責時,澳門退休基金會得:

a) 與獲許可在國際金融中心運作之實體訂立技術

輔助合同、管理合同、存放與保管有價物合同;

b) 透過在住所設於本地區或本地區以外之信用機

構作出之存款,以及透過在資金市場買賣外

匯、證券、其他交易工具及有價物,直接運用資金。

第二十九條

(管理規定)

一、澳門退休基金會之財產及財政管理由年度與多年度之計劃及活動大綱規範。

二、澳門退休基金會之財政管理受自治實體之財政制度

及監督實體所核准之指導方針約束,但不影響本章程特別規定之適用。

第三十條

(會計)

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會計格式,包括資產負債表項目之形

式及細目,由總督經行政管理委員會之建議,並聽取監察委

員會之意見後核准。

第三十一條

(攤還)

澳門退休基金會應按適當之會計原則及在其本身會計

格式中訂定之規則,處理有關攤還之工作。

第三十二條

(備用金)

澳門退休基金會得設立用以抵銷在資產負債表中某類

有價物所存有之風險、成本或損失所需之備用金。

第三十三條

(資產及勞務之取得)

資產及勞務之取得由適用於公共部門及自治實體之法例規範;但與本章程第二十八條a項所指職務有關之活動、

行為及合同除外,而其執行係根據總督之許可為之。

第三十四條

(免除)

免除澳門退休基金會繳納費用及手續費,且不影響由適

用法例所產生之其他免除。

第三十五條

(特別制度)

本章程對自治實體之法律制度而言為特別法,九月二十

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不適用於澳門退休基金會。


附表

(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職層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1
-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1
- 行政管理人 (*) 3
- 廳長 1
- 處長 2
- 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主管 1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15
技術員 8 技術員 5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1
資訊員 9 高級資訊技術員 1
8 資訊技術員 1
7 資訊督導員 1
專業技術員 7 技術輔導員 23
6 助理技術員 3
行政人員 5 行政文員 3

(*) 全職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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