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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之《海事活動規章》第六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國際載重線證書及國際乾舷免除證書之式樣及發出條件由訓令核准。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組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之《海事活動規章》第六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核准國際載重線證書及國際乾舷免除證書之式權,其式樣分別載於本訓令附件I及附件II,並成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上條所指之證書由澳門港務局(葡文縮寫為CPM)發出,或經澳門港務局為此目的而許可之船級社發出。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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