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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浪濤行”簽訂取得“體育發展局轄下游泳池救生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五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4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9/2005 |
刊登日期: | 2005.5.11 |
版數: | 310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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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銘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安裝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旗幟和旗桿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五年五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五年五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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