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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有需要限制各種郵品之數量及增進其價值,一直以來均有收回各種郵品之做法。
亦鑒於有需要保留「現代建築物」這套普通郵票及五月二十四日第158/99/M號訓令發行之郵資標簽之流通;
經澳門郵電司建議;
護理總督根據一九四八年九月八日第37050號命令第十二條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之規定,下令:
第一條——收回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特別發行之郵票及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和一九九三年發行且現時流通之普通郵票,該等郵票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不再具有郵政價值。
第二條——上述收回的有效郵票可在二零零零年一月二日至三十一日到郵電司換領其他同等面值的流通郵票。方法如下:不超過一百個單位可在各郵政局換領,超過一百個單位須在郵商櫃檯換領。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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