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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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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99/M號訓令

第469/99/M號訓令

十二月六日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的三月二日第48/92/M號訓令自公佈至今已逾七年了。經過多年的實踐,經驗顯示有必要對該章程作出相關的修改,以便配合這所公共高等教育機構在學術和行政架構上的發展和完善。

基此;

按照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二款之規定;

應澳門理工學院之建議,並經聽取澳門基金會的意見,根據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核准新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載於本訓令的附件內,而該附件係本訓令的組成部份。

第二條——廢止載於三月二日第48/92/M號訓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

澳門理工學院章程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性質)

一、根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澳門理工學院,以下簡稱IPM,是一所獲賦予規章、學術、教學、行政、財產、財政及紀律自主權的公法人。

二、澳門理工學院擁有本身的財產及按法律規定所得的收入。

第二條

(原則)

澳門理工學院,作為文化、科技和學術的開展、傳播和推廣中心,奉行自主及參與的原則,其職責包括:

a)支持多元化思想和觀點的自由發表;

b)確保在技術,學術、藝術及教學方面不斷革新所必需的條件;

c)通過籌設和開展活動,促進與社會的緊密聯繫,旨在滿足社會高等教育的需求,及使畢業生投入就業市場;

d)鼓勵所有師生、技術及行政人員投身其事業;

第三條

(宗旨)

一、澳門理工學院是高等教育公共機構,其辦學宗旨如下:

a)培養技術、學術、文化及專業方面具有高質素的人力資源;

b)開展應用性的調查研究活動;

c)在互利的前提下,為社會提供服務;

d)與同類機構展開技術、學術及文化交流。

二、秉著其辦學宗旨,澳門理工學院可與大學高等教育的公共或私人、國內外之同類機構簽訂協約、協議、議定書及合約,加入本地區或國際的其他公私法人或參與其運作。

第四條

(權限)

一、為了貫徹其宗旨,澳門理工學院擁有以下權限:

a)籌辦頒授高等專科學位和學士學位的理工高等教育的課程;

b)推廣和開展具有應用和實驗發展性質的研究計劃;

c)就本地區的發展,與公共或私人機構合作;

d)開辦研究生、專業培訓及進修課程。

二、為著教學或研究的目的,在符合上款的規定下,澳門理工學院亦可對同類機構

開辦的課程及頒授的學位和證書給與同等學歷。

第五條

(名銜及榮譽勳銜)

一、澳門理工學院可頒授下列名銜及榮譽勳銜:

a)名譽院長;

b)名譽教授;

c)名譽教師;

d)名譽顧問;

e)理事會經聽取技術暨學術委員會的建議後作出決議,由院長向具有公認的

文化、學術、藝術或技術成就的個人或機構頒授其他勳銜;或向為本地區

或為澳門理工學院提供卓越服務的個人或機構頒授其他勳銜。 

二、院長在聽取理事會和技術暨學術委員會意見後,可頒授名譽院長名銜及名譽教授名銜。

三、經理事會建議,由院長頒授澳門理工學院名譽教師名銜。

四、名譽院長、名譽教授及名譽教師有權穿著相應其學位的院袍。

五、名譽院長有權參加澳門理工學院所有管理機關的會議。

六、名譽教授有權參與澳門理工學院技術暨學術委員會的會議。

七、經聽取理事會的意見,由澳門理工學院院長頒授名譽顧問名銜。

八、名譽顧問可被邀請參與澳門理工學院諮詢委員會的會議。

第六條

(標誌) 

澳門理工學院採用本身的標誌、旗幟、院歌、院袍、徽章、課程證書及文憑的式樣。

第七條

(自主權)

澳門理工學院有權:

a)制定學習計劃和科目大綱,訂定教學方法,定出評估學生成績的方法;

b)在澳門理工學院的教學範疇內,制定、籌備和開展具有學術性質的研究及其他活動;

c)管理用於實現其宗旨的財產和資源;

d)建議開辦、更改和撤消課程;

e)研究及試驗新的學習和教學方法;

f)按照法律和本章程,制定其內部規章;

g)制定適用於其運作的紀律規則。

第二章

組織

第一節

管理機關

第八條

(管理機關)

澳門理工學院的管理由以下機關執行:

a)院長;

b)理事會;

c)技術暨學術委員會;

d)諮詢委員會。

第二節

院長

第九條

(任免)

一、院長是從高等教育的教師、或從教育事務方面具有豐富專業經驗且公認具有才能的人士中挑選委任。

二、院長由總督任免。

三、倘若委任批示沒有訂定期限,院長任期為兩個學年,期滿後,可以相同或短於該期限續任。

第十條

(權限)

一、院長領導及統籌學術單位及行政部門的工作,其權限為:

a)代表澳門理工學院;

b)監察法規及其他適用規章的遵守;

c)主持理事會和技術暨學術委員會,並確保決議的執行;

d)任免各學術單位的校長、副校長、中心及課程主任;

e)向監管機構呈報因超越澳門理工學院機關的權限而沒法作出決定的事項;

f)執行其他屬澳門理工學院職責範圍,而依法律或本章程規定,不屬其他機關的工作。

二、院長可將其部分職權轉授予副院長及各學術單位的校長。

第十一條

(不得兼任)

一、院長專職擔任該職,不得為他人或以自由職業制度從事有報酬的公共或私人工作。

二、上款之規定不包括從事由總督以批示批准的涉及公眾利益的工作。

三、院長毋須擔任授課職務,除非本人願意。

第十二條

(替代)

院長不在、缺席、因故不能視事或空缺的情況下,職位由副院長替代。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a) 院長,主持理事會;

b) 副院長;

c) 秘書長。

二、副院長和理事會的秘書長經院長建議由總督任免。

三、倘若委任批示中沒有訂定期限,理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個學年,並可以相同或短於該期限續任。

四、理事會的議決以大多數票表決通過。

五、理事會受本身的規章約束。

六、當學術單位及行政部門的負責人被明示召集時,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但沒有表決權。

第十四條

(權限)

一、為確保澳門理工學院的行政、財政和財產的管理,賦予理事會以下權限,尤其是:

a) 聽取技術暨學術委員會及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訂定澳門理工學院的總體方針和發展計劃;

b)訂定澳門理工學院的計劃和報告,將之呈交監管機構認可;

c)訂定澳門理工學院的預算提案,將之呈交監管機構核准;

d)收取澳門理工學院本身的收入;

e)根據法律規定,接受給予澳門理工學院的,不會為學院帶來額外負擔的捐

贈、遺產和遺贈,並採取一些必要措施,對之加以鞏固;

f)依法批准轉讓、租賃、設定負擔或設定其他權利,以及當有需要時,批准銷毀被視為不必要或不適合的動產和不動產;

g)批准購買澳門理工學院運作所需的財物和勞務,包括租賃動產和不動產;

h)決議澳門理工學院所有員工的取錄及聘任;

i)決議各學術單位校長和副校長,及各中心及課程主任的任免;

j)根據法律及澳門理工學院規章的規定,批准以兼職制度在其他教育機構從事教學職務,但需聽取有關學術單位的意見;

k)批准本章程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協約、協議、議定書及合約的簽訂;

l)議決所有未明確隸屬其他機關的權限而與澳門理工學院正常運作有關的事務。

二、經聽取技術暨學術委員會的意見,理事會還可以:

a)批准開辦、合併、更改和撤消各學術單位及其部門和研究中心;

b)批准開辦、合併、更改和撤消澳門理工學院各課程;

c)決議更改澳門理工學院的規章並呈交監管機構認可;

d)通過澳門理工學院的人事章程和其他內部規章;

e)批准有關澳門理工學院標誌的提案。

f)訂出澳門理工學院各課程學生所必須繳交的學費,以及報名、考試、補考及其他提供服務的額外費用;

三、理事會可將其部分職權轉授給理事會的成員及澳門理工學院各學術單位及行政部門的領導人員。

第十五條

(副院長)

一、經院長提議,副院長是在高等教育教師、或從在教育事務方面具豐富專業經驗且公認具有才能的人士中挑選委任。

二、副院長的職權為:

a)替代院長;

b)輔助院長執行職務;

c)執行院長或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務。 三、副院長不在、缺席、因故不能視事或空缺的情況下,倘總督未指定其他替代人時,由資歷最深的學術單位校長替代。

四、上款所指的資歷是以擔任有關職務的時間來計算,倘該資歷相同時,則以在澳門理工學院服務的時間計算。

第十六條

(秘書長)

一、經院長提議,秘書長從具有適合擔任該職務資格的人士中挑選委任。

二、按照理事會授予的職權,秘書長是澳門理工學院行政、財政及財產管理的執行負責人。

三、秘書長的職權為:

a)申請本地區總預算中撥給澳門理工學院的款項;

b)檢查支出的合法性並批准其支付;

c)撰寫管理賬目,並交由理事會審批;

d)檢查庫存基金和存款並監管會計和司庫賬目;

e)批准有償或無償使用澳門理工學院的設施和設備;

f)管理澳門理工學院的財產,關注其利用及保存情況、以及確保編排和更新動產及不動產的清單及登記資料。 四、秘書長不在、缺席、因事不能視事或空缺的情況下,如院長沒有指定其他替任者,由總行政及財政部部長替代。

第十七條

(不得兼任)

一、本章程第十一條第一及第二款所指的不得兼任制度,同樣適用於副院長及秘書長。

二、本章程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亦適用於副院長。

第四節

技術暨學術委員會

第十八條

(定義及組成)

一、技術暨學術委員會是保證澳門理工學院學院和學術管理工作的機關。

二、技術暨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a)院長,主持委員會;

b)副院長;

c)各學術單位校長;

d)各學術單位副校長;

e)各中心主任;

f)各課程主任;

g)教授和持有博士學位者; 三、經委員會的決議,下列人士可被邀請參加會議,但無投票權:

a)秘書長;

b)與澳門理工學院保持著密切學術關係的其他院校領導人;

c)其他高等教育院校的教師;

d)研究員;

e)與澳門理工學院活動有關的,具有公認才能的各界人士。

第十九條

(權限)

一、技術暨學術委員會的權限為:

a)按照本地區的教育政策,建議澳門理工學院在教育、研究、文化推廣及社會服務方面的工作方針;

b)對開辦、停辦、更改和撤銷學術單位及課程發表意見;

c)通過有關修讀、評核、升班及先修科目的規章;

d)對學位、文憑、學習計劃和學科所發給的同等學歷及認可作出決定;

e)對在澳門理工學院舉行的錄取和晉階考試的評審團之組成提出建議;

f)對購置學術、教學及書籍等設備提供意見;

g)對院長交托予委員會的所有其他事項發表意見;

h)對澳門理工學院章程和人事章程的修改提出意見;

i)設立學術獎項。

二、所有屬技術暨學術委員會權限內的事務,必須聽取其意見。

三、技術暨學術委員會受本身規章所管制。

第五節

諮詢委員會

第二十條

(定義及權限)

一、諮詢委員會是以建立澳門理工學院與社會間聯繫為宗旨的機關,使學院有效地適應本地的現實。

二、對有關工作提供意見為諮詢委員會的權限,具體包括:

a)工作計劃;

b)使學校開辦的課程適合本地需要;

c)設置新課程的計劃。

第二十一條

(組成)

一、澳門理工學院諮詢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a)總督,主持會議;

b)負責教育方面的政務司;

c)院長;

d)副院長;

e)秘書長;

f)教育暨青年司司長;

g)各學術單位的校長;

h)六至十二名由總督批示指定學術、專業、企業、社會及文化機構的代表,或在高等教育領域具公認能力的人士;

i)政府部門負責高等教育的領導。

二、總督可委托負責教育方面的政務司主持諮詢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運作)

一、諮詢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須至少提前十日召集。

二、諮詢委員會受到由委員會成員所核准的委員會規章管制。

第三章

架構

第一節

學術單位

第二十三條

(學術單位)

一、澳門理工學院由多個學術單位組成,其形式為高等學校、中心、書院,承擔教

育工作,確保教學和研究,以及關於學術、文化、技術、藝術及社會的其他活動。

二、澳門理工學院,在不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的情況下,擁有下列學術單位:

a)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

b)管理科學高等學校;

c)公共行政高等學校;

d)體育暨運動高等學校;

e)藝術高等學校;

f)高等衛生學校;

g)長者書院。 

三、按照適用的法律及本章程的規定,澳門理工學院可建議創辦或合併新的學術單位,亦可更改或撤消現有的學術單位。

第二十四條

(機關)

一、各學術單位的機關包括校長和教學暨學術委員會。

二、在需要的情況下,校長可由一名副校長協助,在其缺席和因故不能視事時,代替其工作。

三、經有關學術單位校長建議,院長可委任一名主任安排和協調每一課程、領域或中心的工作。

四、經聽取技術暨學術委員會意見,並經理事會決議,由院長任免各學術單位的校長和副校長、中心主任和課程主任。

五、校長和副校長從教授或其他具有公認學術、教學、藝術或專業能力的教師中挑選。

六、各學術單位設有一名秘書,協助校長行政和財政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校長的權限)

校長應確保其學術單位的管理及統籌工作,尤其是:

a)代表其學術單位,並保證其運作正常;

b)主持教學暨學術委員會,並確保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c)聽取教學暨學術委員會的意見,提交年度計劃和報告,及將被列入理工財政總預算內的學校預算;

d)建議錄用、晉升及續聘教員或非教員,有關教員的錄用等方面,需先聽取教學暨學術委員會的意見;

e)建議購買為維持學術單位的運作及完善必須的財物及勞動;

f)聽取有關教學暨學術委員會的意見,建議簽定議定書、協定或合作協議及提供服務合同;

g)建議開設新課程,重組或撤消現有課程;

h)根據理事會依本章程規定所轉授的權限,批准開支及進行其他行動;

i)執行由院長或理事會所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六條

(不得兼任)

原則上,本章程第十一條第一、二款所指的不得兼任制度適用於校長。

第二十七條

(教學暨學術委員會)

一、教學暨學術委員會是參與有關學術單位教學工作的機關。 二、每所高等學校的教學暨學術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a)校長,主持該委員會;

b)副校長;

c)學校的課程主任;

d)有關課程或項目的教師的一名代表;

三、長者書院的教學暨學術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a)校長,主持該委員會;

b)由校長指定的一名教師或書院的技術員;

c)經校長建議,由院長委任五至九名在長者書院活動範圍內具有公認資歷的人士。

第二十八條

(教學暨學術委員會的權限)

一、教學暨學術委員會的權限為:

a)對具有教學性質的事宜提出建議及意見;

b)對課程的運作提供意見,及提交有關課程的設立、更改或撤消的建議書;

c)對有關修讀、評核、升班及先修科目的規章提出意見;

d)對教學培訓活動作出建議;

e)制定課程規章草案或修訂現有的規章,並將之呈交校長以便提出意見;

f)提交關於每一課程或項目的每年工作計劃和報告方案,及財政預算提案;

g)對在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完成的科目之同等學歷申請提供意見;

h)協調評核各教師的教學工作;

i)對聘任教師提出意見;

j)每年編排分配教師的工作;

k)建議與其他公共及私人機構合辦活動。

二、教學暨學術委員會受本身規章管制。

第二節

圖書館

第二十九條

(組織及權限)

一、澳門理工學院圖書館由一個中央書庫和其他擁有相應教學、學術範疇專門書籍

的書庫組成,前者位於理工學院總址,後者設於每一學術單位內。

二、為教學和研究工作的展開,和經聽取教師、研究員和學生的建議後,澳門理工

學院圖書館負責購買、收集、登記、處理和更新書籍和文獻,上述人士可按照

理事會核准的圖書館章程查閱資料。

第三節

中心

第三十條

(宗旨)

經聽取技術暨學術委員會的意見後,並經由理事會決議,院長可批准在澳門理工學

院成立中心,該等中心可作為或不作為學術單位的一部份,其宗旨是進行與其目標

相同的調查、研究、培訓、延續教學活動或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

(資訊中心)

一、資訊中心執行資訊和自動計算的工作,可協助有關教學、研究及延續教學等活動,以及使理工的技術行政部門電腦化。 二、資訊中心負責購買、管理及保養澳門理工學院的電腦設備。

第四節

技術—行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列舉及權限)

一、澳門理工學院擁有下列技術-行政部門,在秘書長的協調及監督下運作。

a)總行政部;

b)會計及出納部;

c)學術事務部;

d)福利及康樂部;

e)公共關係辦公室。 

二、總行政部負責管理人事、安排諮詢程序、購買財產及服務、保存保養動產及不動產、文件和檔案。

三、會計及出納部負責澳門理工學院的財政管理工作,包括組織及管理澳門理工

學院的帳目,按照理事會的指引,管理、準備並執行財政預算。

四、學術事務部負責學生校園生活的活動,安排有關頒授學位、文憑、學校證明的文件,並對以上項目進行登記及存檔工作。

五、福利及康樂部負責開展社會及康樂活動,並推動澳門理工學院學生及員工的福利工作。 

六、公共關係辦公室負責澳門理工學院的信息、聯絡、宣傳及推廣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

(主管)

一、上條所指各技術-行政部門的主管經由理事會決議後,由院長任免。

二、主管人員適用他們所簽定的工作合同的法律及職務通則。

三、當理事會認為適宜時,可議決技術-行政部門主管職位以兼任方式擔任。

第三十四條

(組織)

一、各技術—行政部門的組成及其相應權限的界定,由理事會核准的規章制定。 

二、如有需要,理事會可在各技術-行政部門內設立附屬單位或各種功能的部門。

第四章

員工

第三十五條

(制度及通則)

一、澳門理工學院的員工受私人勞工法及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的管制。 二、澳門理工學院與其人員之間的工作關係,由書面合同訂定。 三、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澳門政府的公務員或工作人員可在澳門理工學院任職。

第五章

財政及財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財政管理)

一、澳門理工學院的財政管理必須遵守既定的管理原則。

二、澳門理工學院的經濟財政管理,按年度或多年度的財政計劃進行。

三、多年度的計劃應每年更新,因應理工學院在本地區高等教育活動、應用與實驗

性質的研究工作、專業培訓活動及提供服務等方面的整體計劃進行考慮。

四、澳門理工學院收取並管理本身的收入,支付為實現其宗旨所須的開支。

五、澳門理工學院的收入包括:

a)由澳督在本地區總預算案中批給款項;

b)本身財產的收入或倘有的收益;

c)來自學費的收入;

d)來自提供服務或出售刊物的收入;

e)津貼、補貼、共同分擔、贈與、保護文學藝術、遺產及遺贈;

f)在法律許可下,出售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收入;

g)銀行戶口的利息;

h)歷年管理帳目的結餘;

i)收費、罰金、罰款及其他合法的收入。 

六、來自提供服務的收入主要撥歸提供服務的單位或中心。

第三十七條

(財產)

澳門理工學院擁有本身的財產,由所有財產及權利組成,這些財產來自本地區或

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以實現他們的目標,或因此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購入。

第三十八條

(會計組織)

一、澳門理工學院的會計組織須配合有組織的系統,確保提供所需的資料:

a)按照現行規則,對支付的費用作出證明;

b)確保時刻知悉及監管所擁有的任何性質財產,包括學院的正資產及對第三者的債務;

c)確保控制每一學術單位的負擔及收入,以便衡量其管理的效率及合理性;

d)促使決定的落實,尤其在資源運用方面;

e)整理賬目以呈交有權限的機關。

二、除監督機構另有規定外,總會計及分項會計計劃按正式會計計劃編制。

三、澳門理工學院在不妨礙監督機構本身權限的情況下,享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

第三十九條

(工作報告)

一、澳門理工學院每年編制一份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a)符合本院宗旨所進行的活動,正如本章程第三條所指的宗旨;

b)每間學校學生就讀情況及學校的發展指數;

c)可運用資源的分析;

d)策略性發展計劃的進展。

二、上款所指的報告,以反映各學術單位情況的數據資料為依據。

第四十條

(年度賬目)

一、每年的收支賬目附同上條所指的報告一併遞交。

二、上款所指的賬目應包括下列文件:

a)澳門理工學院財產狀況的確定結算表;

b)收支賬目;

c)有關資金來源及運用的圖表。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四十一條

(澳門理工學院管理機關成員的責任)

一、在刑事、民事和紀律上,澳門理工學院管理機關的成員,對其擔任職務時觸犯的違法行為負責。 二、在會議錄中作出反對決議聲明的成員,及缺席會議但在下次會議或在得悉決議內容後十五天內作出同樣反對行為者,均不受上款的規定歸責。

第四十二條

(員工)

一、現時任職於管理機關、學術單位及行政部門或同等範疇的領導及主管職位的據位人,根據現行章程之規定,在不妨礙續期的情況下,按有關委任規定的期限保留其職位。 二、服務於澳門理工學院的教職和非教職人員保留其法律 ——職能狀況。

第四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可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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