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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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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4/99/M號訓令

第474/99/M號訓令

十二月六日

由澳門衛生司技術學校及其它專門機構多年來承擔的護理培訓,根據十一月二十四日第49/97/M號法令劃歸理工高等教育範疇。

上述法規第七條規定可以用獨立法規形式確定標準,向上述技術學校或本澳正式承認的其他學校設置的基礎及專業課程的畢業生頒授高等專上學位。

基此;

在澳門理工學院建議下,並經聽取其諮詢委員會及澳門衛生司的意見後;

根據十一月二十四日第49/97/M號法令第七條規定;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於之權能,著令:

第一條

在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開辦補充培訓課程,以使在原澳門衛生司技術學校及本澳正式承認的其他學校取得全科護理課程文憑的畢業生能獲取高等專科學位。

第二條

在就讀及完成通過補充課程的學業後,對取得上條所指學歷者可承認其高等專科學位。

第三條

有關人士應於本法規生效之日起六十日期限內以申請形式向澳門理工學院院長要求錄取就讀用於獲取高等專科學位的補充培訓課程。

第四條

申請應交給澳門理工學院學術部,並應附有以下文件:

a)全科護理課程畢業文憑;

b)申請人的中學學歷證書;

c)專業經驗的證明文件;

d)涉及其他學術和專業資歷、研究工作和其他重要培訓的文件。

第五條

組成由總督任命的評審委員會,授予其評審申請人學術及專業訓練的權限,並著手接收其加入適當的補充培訓課程。

第六條

補充培訓課程的安排將以本規章的學習總計劃和學術暨教學安排為基礎,分別載於本規章的組成部分附件 I和II。

第七條

澳門理工學院通過其高等衛生學校確保評審委員會及補充課程運作的後勤支持。

第八條

在評審申請時,對申請人在欲獲取高等專科學位的領域中已持有的任何學術性或專業性同等學歷或認可均不予考慮。

第九條

澳門理工學院有頒發補充課程文憑的權力。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

附件I

護理補充培訓課程總學習計劃

科目 總學時
理論課 理論 - 實踐課
全科病理學 30  
人類學及社會學 20  
道德倫理學 20  
心理學 30  
流行病學 25  
調查研究 I   25
調查研究 II   30
護理調研 25  
社區健康護理 40  
精神健康護理 40  
婦產科健康護理 60  
老人健康護理 45  
行政管理入門 25  
教育學入門   25

總計

320 80

附件II

學術暨教學安排

1.1 社會科學
人類學及社會學
心理學
行政管理入門
1.2. 調查研究
生物統計學
電腦學
護理調研
1.3. 教育科學
教育學入門
1.4. 學術
全科病理學
流行病學
1.5. 護理
倫理道德學
精神科健康護理
婦產科健康護理
老人健康護理
社區健康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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