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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根據中葡關於澳門問題之聯合聲明,澳葡政府與未來特別行政區政府應對批出土地所得之全部收益作平均分配;
當“遲延利息”及“各類罰款”之收入來源於批出土地之溢價金、租金及地租之徵收時,為便於與未來特別行政區政府分配,有必要將該等收益之預算進行分類;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在一九九一年本地區總預算(OGT91)之收入表設立下列收入項目之分項:
03-02-02-00——遲延利息
03-02-02-01——來自批出土地之租金
03-02-02-02——來自批出土地之地租
03-02-02-03——來自批出土地之溢價金
03-02-02-04——來自其他稅項
03-02-04-00——各類罰款
03-02-04-01——來自批出土地之租金
03-02-04-02——來自批出土地之地租
03-02-04-03——來自批出土地之溢價金
03-02-04-04——其他罰款
第二條——財政司應作出遵守本法規定必須之措施。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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