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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近年旅遊業各方面之活動急劇增多;
鑑於旅遊業活動不僅可作為收入之來源,亦可作為向外推廣、宣傳及反映本地區形象之工具,故對本地區非常重要;
鑑於旅遊司負有監督旅遊業經營人及落實施政方針所定旅遊政策之責任;
考慮到旅遊司於此領域責任之增加,有需要於該機構增設一副司長之職位;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八月一日第66/88/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五之條文修改如下:
副司長之權限為:
a) 輔助司長;
b) 於司長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但須透過指定方式作出,或無指定時,則以年資順序為代任標準;
c) 行使由司長授予或轉授予之權限,及執行由司長分配之職務。
第二條 —— 於經二月二十六日第70/90/M號訓令取代之旅遊司人員編制中,增設一副司長之職位。
第三條 —— 因執行本法規而引致本年度所需之財政負擔,由撥發給旅遊司之撥款中承擔。
第四條 —— 本法規於公佈翌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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