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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司辦事處對人力、財政資源以及財產管理上的要求,並由此反映在該司所需的應付能力,促使有需要將該部門的職責及結構重新訂定,以使其良好執行所擔當的職務。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按照二月十七日第1/76號國家基本法所頒佈之澳門組織章程第一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一月二十五日第4/88/M號法令第三及第九條條文修訂如下:
一、在人力、財政資源以及財產管理範圍,行政暨財政處(DAF)是一個技術——行政的輔助部門。
二、為執行其職務,DAF設有文件暨人事科(SEP)、會計暨財產科(SCP)以及庶務科(SSG)。
三、SEP負責:
a﹒確保接待及諮詢工作;
b﹒確保人事管理的技術——行政輔助,並維持有關個人檔案的最新資料;
c﹒辦理一般來往文件,進行有關登記,並保持有組織的檔案。
四、SCP負責:
a﹒編製預算建議及關注其執行,並編製帳目;
b﹒收受提供資料及服務的收費;
c﹒對行政當局投資暨發展計劃屬地圖繪製暨地籍司負責活動範圍的財政進行管制;
d﹒進行購置財產及服務,編製有關方案,確保對財務及財產管理的活動,並保持有關財產表及登記的最新資料。
五、SSG負責:
a﹒維持設施、設備以及通訊網的保養;
b﹒對本司的汽車進行管理及保養。
第二條——七月四日第61/88/M號法令第十條一款所指且屬該法令附件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司人員團體,現改為屬本法令表一所載者。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通過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
職位數目 | 名稱 |
領導及指導人員 | |
1 | 司長(一級) |
1 | 副司長 |
2 | 廳長 |
6 | 處長 |
3 | 科長 |
技術人員 |
|
6 | 顧問、首席、一等或二等技術員 |
資訊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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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首席、一等或二等資訊技術員 |
2 | 程序員 |
2 | 首席、一等或二等操作員 |
助理技術人員 |
|
37 | 首席、一等或二等地形測量員 |
10 | 首席、一等或二等地籍檢定員 |
行政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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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祕書 |
9 | 一等、二等或三等文員 |
8 | 繕錄打字員 |
輔助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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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籍技術助理員(a) |
11 | 輕型汽車司機(a) |
14 | 尺手 |
1 | 實驗室助理員 |
3 | 工人 |
1 | 雜役(a) |
13 | 外勤助理員(b) |
(a)當職位出缺時,予以取消。
(b)當有四個職位出缺時,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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