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uLITES 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你在這裏:  MacauLITES >> 資料庫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第48/99/M號法令

搜尋資料庫 | 搜尋文件標題 | Noteup | 說明

第48/99/M號法令

第48/99/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七日

鑑於《民事訴訟法典》之立法程序至今方能完成,以致該法典難以在本年十月一日開始生效,現適宜將《民法典》及《商法典》之生效日期延遲一個月,以便此三“大法典”同時開始生效。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民法典》之開始生效)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本法規及由其核准之《民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第二條

(《商法典》之開始生效)

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本法規及由其核准之《商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489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