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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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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48/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06

刊登日期:

2006.6.21

版數:

6643

  • 委任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秘書長。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 -
  • 第48/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潔芝碩士擔任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秘書長職務,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任期為兩年。

    二、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秘書長每月收取相當於澳門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770點的報酬。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4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06

    刊登日期:

    2006.6.21

    版數:

    664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為簽訂“青少年展藝館裝修工程”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教育暨青年局 -
  • 第4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艾迪建築工程發展有限公司簽訂“青少年展藝館裝修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50/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06

    刊登日期:

    2006.6.21

    版數:

    664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社會工作局局長,作為簽訂啟智中心新址重整工程的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第50/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社會工作局局長葉炳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築商陳路生”簽訂啟智中心新址重整工程之承攬合同。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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